昭通中院接到了一个很棘手的案子。有一个叫王某的男人,他的妻子胡丙和他们的两个姐姐胡乙、胡甲之间产生了纠纷。 事情要从胡甲去世说起。当时女儿胡丙还有女婿王某偷偷把那个给胡甲准备的棺材和墓碑给抢走了。更过分的是,他们还把葬礼上收到的礼金礼物都拿走了,一分钱也没给胡乙。胡乙就不干了,他觉得这是自己的权利,于是把姐姐告上了法庭。 这场官司打到昭通中院,胡乙依然坚持认为棺材和墓碑是他的,王某和胡丙凭什么用。法官也不是好糊弄的,他给这起案件定了位:虽然这事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适用以前的法律也是可以的。法官翻出了《婚姻法》第21条来说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并不是选做题而是必须完成的。既然没有提到谁出钱问题,那就默认大家都要答题。 法官说棺材和墓碑从定制开始就是为了葬礼准备的,胡丙和王某用它们是按照父亲遗愿做的。他们并没有无权占有这些东西。另外还有《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要返还财产,可这个案子里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棺材和墓碑本来就是给父亲葬礼用的东西,并没有“夺人所爱”的问题。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胡乙的诉求。昭通中院认为胡乙的“折价偿还”要求不成立。赡养父母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不能让金钱利益腐蚀了亲情关系。把礼金当成利润、亲情当成筹码只会导致金钱赢了但亲情输了这种结果。 这个案件给我们一个启示:法律条文只是冷冰冰的文字而已,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把法律与亲情进行平衡排序才是最关键的一步。只有把亲情放在第一位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