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抚养费”,听着像双方同意了,怎么就不受法律保护呢?

“一元抚养费”,听着像双方同意了,怎么就不受法律保护呢?看看侯健东是怎么说的吧。张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一儿一女,后来因为家里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开心。张某就上法院起诉离婚,说孩子都给王某抚养,自己一分钱抚养费都不出。官司打到后来,张某还是坚持这么说。王某说愿意直接管孩子,但提了个奇怪的要求:让张某每月给两个孩子各拿1元钱抚养费,还必须是现金,亲自送过来。张某一听,这也不是啥大事儿,也就同意了。法院觉得这样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说了,父母双方都有义务抚养孩子。这抚养费可不是父母随便商量的小事儿,它直接关系到孩子能不能吃饱穿暖、上学看病。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说了抚养费该怎么定。虽然法律允许双方商量,但不能把孩子的权益当儿戏。张某和王某那个“1元抚养费”的约定,就是拿象征性的支付当幌子,想把法律义务给甩开。这种做法太离谱了,完全背离了法律的本意。再说说那个“1元抚养费”,表面上看大家都点头同意了,但其实这是在逃避责任、伤害感情,对孩子的成长一点好处都没有。 最后法院怎么判呢?两孩子判给王某直接养。考虑到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法院没支持那个“一元约定”,而是给张某定下了每个孩子1000元的抚养费标准,一直给到孩子十八岁为止。这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又考虑到了人情世故,告诉大家当父母的必须尽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