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汤圆闹肚子了

2024年元宵节那天,江门蓬江法院审结了一场挺有意思的官司,说是小花吃了朋友小兰在某商行买的过期汤圆闹肚子了。俩人是一起聚餐平摊费用的,后来小花一看包装才发现汤圆早就过期好几个月了。找商家讨说法没结果,她就给执法部门报了个警,结果执法队去查了好多次,最后还罚了店家。 这下商家急眼了,觉得小花举报败坏了他们家名声、影响了生意,就把小花告上了法院,非让人家赔礼道歉赔钱不可。小花也不是好欺负的,立马就提起反诉,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钱。商家辩解说汤圆不是你买的,凭啥找你要钱? 法院最后判决是小花赢了。法官解释说,第一,举报违法行为的不一定要是买东西的人,谁发现谁都可以去反映,只要没瞎说就行。证据也没显示小花是恶意污蔑或者诽谤商家的,所以这名誉权的事不成立。第二,就算汤圆不是你买的,但吃了就是消费者啊。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卖过期食品就得赔十倍或者三倍的钱。 因为汤圆价格不贵,算下来没到一千元标准,所以法院直接判了商行给小花一千元赔偿。法官也提醒大家遇到问题别光骂人或者算了,要固定好证据、把话说清楚,该找12315投诉就投诉。 商家卖过期食品是第一个错,出了问题不认账是第二个错,最后还去法院滥用诉权那是错上加错。这种做法不仅坑了消费者也害了自己的名声。经营者得明白,只有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靠品质和服务赢得信誉,这才是长久的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