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湖生态治理持续加力,非法捕捞问题在部分区域仍时有发生。
实践中,基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容易遇到几个突出矛盾:一是证据标准不一致,取证要件、数量认定、作案方式固定等环节理解不一;二是危害结果判定存在差异,对是否“严重情节”、是否造成水生态实质性损害、渔获物处置与修复方式等认识不统一;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个案中存在应移送未移送、移送后程序衔接不紧密等现象,影响惩治效果与治理质效。
问题背后,既有客观复杂性,也有现实原因。
一方面,非法捕捞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现场证据易灭失,渔获物品种、数量、价值及生态影响的固定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相关法律适用对“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等要素要求严格,不同办案主体在理解适用上若缺少统一参照,容易出现尺度偏差。
此外,生态修复费用核算、增殖放流时间节点等专业性较强事项,需要农业农村部门的专业认定支撑,若协作机制不完善,就可能造成处置周期拉长、修复效果打折。
为破解上述难题,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近期牵头召集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围绕“同案同责、同标同办”进行对标研讨。
会议在梳理2021年以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基础上,结合上级检察机关工作提示,聚焦案件办理中的难点堵点,围绕提起公诉标准、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界限、行刑衔接程序规范等进行充分讨论,并以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参照,推动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处置规则。
在对策层面,三方形成较为明确的协同路径:对农业农村部门查获、可能涉嫌非法捕捞的线索,统一通过行刑衔接模式会商研判;入罪标准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把握,对经会商认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
同时,明确渔获物妥善处置要求,强化对证据固定、涉案物品处置与生态修复闭环管理。
针对执法现场可能出现的抗拒执法或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协同处置,提升现场处置效率与安全性。
对生态修复费用及增殖放流时间等专业事项,严格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执行,确保修复措施科学规范、落地见效。
这一机制的建立,带来的影响不仅在于个案办理“更快更准”,更在于治理理念的进一步清晰:既要防止对轻微行为“一律入刑”,造成执法司法资源错配和社会效果偏离;也要避免对严重破坏行为“宽缓处理”,导致生态风险外溢和法治权威受损。
新津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符合“三禁”要求但未造成实质性生态破坏、以自食为主的情形,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生态修复;对以贩卖为目的、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起诉并同步探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该严则严。
从前景看,随着行刑衔接机制不断完善,非法捕捞治理将更强调“源头预防+精准打击+生态修复”的综合治理路径。
下一步,持续提升标准化办案能力仍是关键:一方面要加强证据指引和取证协作,形成对作案工具、作案方式、涉案水域、渔获物及生态影响的标准化固定链条;另一方面要强化普法宣传和社会共治,通过明确禁渔规则、增强守法自觉,减少“无知触法”与侥幸违法空间。
同时,探索建立案件数据共享与风险预警机制,推动执法司法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控”延伸,以更低成本实现更高水平保护。
一把统一的执法司法标尺,量出的不仅是案件处理的精准度,更是基层治理的智慧与温度。
新津区的实践表明,只有将严格执法与柔性治理相结合,将专业判断与协同配合相融合,才能在保护生态环境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这一经验的推广,必将为全国基层生态治理现代化注入新的活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更多基层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