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修订《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夯实基层治理能力

问题——随着城市化加速——社区人口结构更趋多元——老龄化加深、流动人口增加、物业纠纷增多、公共服务需求上升等情况叠加,基层治理面临事务繁杂、参与主体多、权责边界容易模糊等挑战;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何法定职责范围内更好组织居民自治、承接公共事务、协调多方关系,需要用更完善的制度回应现实需求。 原因——此次修订依据国家对应的法律和政策,结合甘肃社区治理实际,对居民委员会运行规则作更细化与衔接,重点把“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如何监督”说清楚、落到实处。一上,基层治理事项日益专业化、精细化,需要更明确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边界和工作抓手;另一方面,社区参与主体更加多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业主组织等力量进入社区事务,亟须制度化的协同路径。同时,矛盾纠纷呈多点分布,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要求提高,也促使法规层面对群防群治、信访协助、突发事件应对等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影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组织设置和履职方向作出系统规范:在组织层面,明确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为五至九人,每届任期五年,选举工作按照本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有助于保持班子稳定和工作连续。在职责层面,围绕法治宣传、权益维护、自治章程与居民公约执行、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便民服务与特殊群体关爱、纠纷调解、协助社会治安、信访协调与矛盾化解、协助社区矫正与帮教、突发事件应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并协助化解物业矛盾等,形成较清晰的履职清单,并强调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建议的渠道功能。对多民族聚居地区,提出支持引导居民增进团结、相互尊重、互帮互助的要求,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制度支撑。 在自治运行层面,办法进一步明确居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制定或修改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年度报告并开展评议,以及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同时规定居民会议可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相关职权,并赋予居民会议对不适当决定的撤销、变更权,居民代表会议也可撤销或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对需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明确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为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基层协商治理提供制度依据。 对策——为提高制度可执行性,办法对居民代表的产生与管理作出更具体安排:居民代表一般由居民小组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结合实际在适当范围推选;对严重违反自治章程、公约,或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会的,可依法终止资格;代表出缺应及时补选,变动情况由居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告。同时,办法对居民小组设置提出要求,明确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居住状况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并由居民代表推选组长,在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召集会议、落实决议、协助办理公共事务、收集反映民意等,推动治理延伸到社区末端单元。 前景——从制度导向看,此次修订突出“法定职责更清晰、民主程序更规范、协同治理更顺畅”。随着新规实施,居民委员会在公共服务供给、矛盾源头化解、物业治理协同、关爱帮扶和应急协助等,将拥有更明确的法治依据和工作路径。下一步,制度效果仍取决于配套落实:一是加强居民委员会成员法治培训和履职能力建设,提升依法办事与群众工作水平;二是完善居务公开与监督机制,推动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务监督委员会形成闭环;三是健全街道、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机制,把“多方参与”变为“有序参与”;四是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信息公开、民意收集和事项办理效率,降低基层治理成本。

基层治理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千家万户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上;以地方立法修订回应社区治理的新情况、新需求,是依法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随着新办法落地,制度约束与自治动力相互促进,将为形成更有温度、更有秩序、可持续的城市社区治理格局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