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位重要学者的离世,引发的不仅是学界对其学术贡献的追思,也让我国刑法基础理论转型期面临的现实课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长期以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阐释、司法裁判和法学教学中影响深远;,随着比较法研究深化和学术交流增多,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核心的“阶层理论”在国内学界与课堂传播加快。两种分析框架在案件推理顺序、正当化事由定位、共同犯罪与责任判断诸上的差异,持续引发讨论。高铭暄作为四要件理论的代表性学者,其逝世使涉及的争鸣更受关注。 原因:其一,学术资源与研究范式正变化。近年来,刑法学更强调体系化论证、概念精细化与类型化分析,部分研究倾向借鉴域外较成熟的层次判断结构。其二,教学与考试导向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框架差异。不同教材体系、课程设置与案例训练方法,使学生和青年研究者更容易形成各自的路径偏好。其三,司法需求推动理论工具更新。面对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新型共同犯罪形态,以及责任能力、因果关系与归责判断等复杂问题,理论框架的解释力与可操作性成为重要考量。其四,本土化与体系化之间的张力仍需回应。四要件强调与我国司法长期运行的衔接,阶层理论强调逻辑层次与出罪机制在体系中的位置,双方在“适配中国实践”与“追求体系精密”之间各有侧重。 影响:从学术生态看,代表性学者的离去可能加快代际更替与研究重心的转移,带动更多围绕体系重构、概念再阐释与案例方法的研究。從法学教育看,高校刑法总论课程与教材编写可能呈现更明显的多元并行:一些院校仍以四要件为主线,强调入罪要件的完整审查;另一些院校则强化阶层结构训练,以提升论证层次与出罪路径的清晰度。從司法实践看,短期内出现“理论更替导致裁判骤变”的可能性不大:在多数常见案件中,四要件与阶层理论往往能够得出相近结论,差异更多体现在论证路径与说理表达上。但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责任能力、共同犯罪参与形态等争议较集中的领域,不同框架对裁判说理的组织方式可能带来更明显影响,并进而影响裁判文书质量、类案检索与裁判统一。 对策:业内人士认为,推动刑法理论发展,关键不在于“简单取代”,而在于以问题为中心实现融通。一是坚持以实践检验为标准,围绕司法高频难题开展实证研究与案例研究,比较不同框架在裁判说理、证明责任分配、出罪路径呈现等上的实际效果,避免停留在概念对立。二是推动体系表达与本土经验更好衔接:在四要件结构下强化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能力与归责要素的清晰呈现;在阶层结构中充分引入本土立法与司法解释等规范资源,避免“只见模型不见法条”。三是完善人才培养与教材建设,加强课堂案例训练与裁判文书写作训练,推动学生形成多框架转换能力,使其在同一案件中能够用不同逻辑结构完成可检验的论证。四是加强学术共同体的规范对话,通过专题研讨、联合课题与期刊议题设置,围绕核心争点形成可重复讨论与可累积结论,减少标签化争论。 前景:多位学者表示,四要件理论在我国司法与教学中的长期积累形成了较强的制度惯性,短期内不可能“退出舞台”;与此同时,阶层理论强调的层次化审查与出罪机制体系定位,也契合提升裁判说理质量与规范化推理的需求。更可预期的趋势,是不同框架在中国语境下相互吸收:在坚持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责任主义等基本原则基础上,推动构成要件审查、违法性判断、责任评价与处罚必要性考量之间的分工更清晰,以更好回应新型犯罪治理与权利保障的双重要求。刑法学的竞争最终仍会回到一个朴素标准:能否为具体案件提供更透明、更可复核、更符合正义期待的论证。
高铭暄教授的逝世是我国法学界的重要损失,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学理论如何发展与更新。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理论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如何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同时保持理论主体性,仍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或许正如高教授生前所言:“任何有价值的法学理论都应当根植于本国法治土壤。”这既是对既往经验的概括,也为未来探索留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