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年来,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加速,新质生产力对应的企业技术迭代、商业化路径、资本需求结构各上出现新变化:一方面,企业研发投入高、成长性强,但盈利周期更长、业绩波动更明显;另一方面,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制度包容性与适配度仍有提升空间,需要完善“入口把关—过程监管—退出约束—市场生态”的闭环安排。如何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更精准支持高成长、强创新企业融资发展,成为创业板改革面临的现实课题。 原因—— 从发展阶段看,部分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企业正处于关键技术突破和规模化扩张期,既需要股权融资提供长期资本,也需要更清晰、可预期的制度安排来降低融资不确定性。从监管实践看,发行上市审核、持续监管、交易机制仍需加强协同,形成更强的制度合力:既要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也要压实信息披露与合规责任,防止“带病闯关”、炒作投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此,本轮改革以“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通过系统性制度调整提升创业板服务能力。 影响—— 一是准入体系更趋差异化。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以成长性、创新性指标组合为核心,并与市值、收入等要素形成更有针对性的准入路径,重点支持高成长、强创新企业。具体设置两条路径:面向新兴产业,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面向未来产业,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该安排在提高门槛的同时突出“市场认可+商业化基础+研发强度”,有助于筛选具备规模化潜力、技术投入扎实的企业,增强板块定位的清晰度与稳定性。 二是审核与信息机制更前置、更透明。《意见》提出试点地方政府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并明确支持未盈利创新企业以及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符合定位的企业登陆创业板。通过将部分关键核查与沟通环节适当前移,有望提升发行审核效率与可预期性,降低企业因信息不充分带来的合规风险与时间成本。同时,这也对地方政府信息推送的边界、责任和程序提出更高要求,需避免行政化干预市场选择。 三是持续监管工具更扩充。《意见》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便利性与灵活性;允许上市公司通过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并提高额度上限;同时支持对上市未满3年的公司开展吸收合并。在产业并购重组需求上升的背景下,上述安排有助于提升资本运作效率,推动资源向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集中,但也要求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定价公允与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和过度融资。 四是交易机制改革加强市场功能建设。创业板将引入做市商制度,优化协议大宗交易为实时成交确认,并推出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做市商制度有望改善部分标的流动性与价格发现效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则为指数化投资提供更多交易场景。另外,交易便利提升可能带来短期波动加大,需要配套强化异常交易监测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推动形成更成熟的市场生态。 对策—— 围绕制度落地,深交所同步推进配套规则修订与制定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发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以及预先审阅业务指引等。下一步还将根据改革举措继续完善相关配套规则,按照“成熟先行、能快则快”推进实施。对市场主体而言,发行人应更重视研发投入、收入质量、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的规范建设;中介机构需提升尽职调查质量与执业审慎性,加强对关键技术、收入真实性、研发费用归集等重点问题的核验;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应强化长期投资与价值判断,警惕概念炒作与盲目追涨。 前景—— 从更大视角看,本轮创业板改革旨在进一步突出板块服务创新创业与新质生产力的功能定位,并与科创板形成各有侧重、协同发展的制度格局。随着第四套上市标准落地、预先审阅等机制运行以及交易制度完善,创业板有望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股权融资供给、服务产业变革上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改革效果也取决于规则执行的稳定性、一致性与透明度,取决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要求能否落实到位,从而在“支持创新”与“防控风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创业板深化改革是资本市场制度完善的重要进展,也将继续提升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全球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以更包容、更高效的制度安排服务创新发展,有助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支撑。改革成效仍需在实践中检验——并根据运行情况改进——推动资本市场在稳增长、促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