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来讲讲一个有趣的案件,这里面有很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细节,我来给你们细说一下。 事件的主人公叫胡某丙,他是胡某甲、胡某乙和另一些人的祖父。胡某丙在1990年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了一栋房子,他在这一年拿到了房产证,上面写着只有他一个人是房子的主人。胡某甲后来就找胡某丙要了一份1995年9月写的《房产赠送书》,说他要把房子送给自己。拿到这个文件后,他就去申请办转移登记了。 县里面在1995年10月给他办好了新的房产证。到了1999年,胡某丙就去世了。胡某乙和其他的孙子女觉得有问题,他们觉得对这栋房子也有继承权。于是他们就在2005年4月的时候去找市政府复议这件事。 市政府发现胡某丙生前在国外有一个配偶,觉得他的这个赠与可能有问题。市政府就说县里面给他办房产证的时候没查清楚有没有共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程序上有问题。于是他们就把县里面发的房产证给撤销了。 但是胡某甲不服气,他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其实胡某丙在国外并没有配偶,市政府搞错了。那接下来法院该怎么判呢? 法院说了两件事:第一,办房产转移登记的时候政府一般不主动去查有没有共有人或者别人有意见。第二,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就行。如果后来发现民事关系变了或者有争议了,那就先通过打官司解决民事问题再说行政登记的事。 在这个案子里县里面已经把手续办得差不多了,市政府光是因为可能存在共有人就把登记给撤销了,这样做有点混为一谈了。所以最后法院决定把市政府的决定给撤销掉,让他们重新考虑一下怎么处理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