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海提速,法治保障需求日益迫切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从制造业到科技领域,从传统贸易到资本输出,中国企业的海外布局已表现为多元化、高层次的发展态势。以人形机器人为代表的中国智造产品,正国际舞台上赢得广泛关注,折射出中国产业竞争力的整体跃升。 然而,出海并非坦途。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不仅是市场竞争,更有法律环境差异、合规要求复杂、跨境纠纷频发等现实挑战。一旦陷入法律争议,跨国诉讼耗时长、成本高,往往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干扰。如何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化解国际商事纠纷,已成为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面向"十五五"规划期,上海明确提出打造企业出海"起锚地",支持企业把握全球化机遇,构建面向未来的竞争新优势。该战略部署的落地,同样有赖于完善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作为支撑。 二、现行制度存在关键缺口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长期关注涉外法治建设。他在调研中发现,过去一年我国涉外法治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获得通过,上位法框架更加坚实开放,为对接国际规则奠定了重要基础;《商事调解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商事调解进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 但吕红兵同时指出,现行制度体系中仍存在一处关键缺口。我国于2019年作为首批缔约方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业界所称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然而时至今日,该公约的国内适用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决。 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主要着眼于规范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侧重于行业发展的制度框架建设,尚未触及跨国调解协议在国内申请强制执行的核心问题。换言之,企业通过调解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在国内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加以执行,制度层面的"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 三、立法建议:以商事调解法补齐制度短板 为此,吕红兵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正式提出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从国家立法层面系统回应上述问题。 在立法内容上,他提出以下几个核心方向。 其一,明确商事调解的内涵与边界。调解与诉讼、仲裁过程中的和解性质不同,立法应当清晰界定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区分容易混淆的涉及的概念,特别是要明确当事人的自愿性、调解者的中立性与非权力性,为实践操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其二,确立独任调解的法律地位。吕红兵注意到,《新加坡调解公约》对调解者的定义并不局限于机构,而是强调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个人。这表明国际商事调解实践中,调解员个人作用关键。他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独任调解的法律效力,使独任调解与机构调解相互配合,提升整体调解效率,同时体现我国制度型开放的积极姿态。 其三,扩充和解协议效力认定范围,简化确认执行程序。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在协议效力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立法应当弥合这一落差,增强调解方式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实际吸引力。 其四,推动调解与仲裁、诉讼的有效衔接。他建议确立三种争议解决方式相互对接的制度安排,完善复合式、立体化的争议解决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选择路径。 此外,吕红兵还建议加强调解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与国际化建设,加快统一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培养更多具备国际视野的商事调解专业人才,从而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四、制度型开放的主动作为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不仅是回应企业出海现实需求的务实之举,更是中国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体现。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深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建设与对外开放之间的内在逻辑。当前,全球经贸规则加速重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日趋多元,中国若能在商事调解领域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完善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保护本国企业的海外合法权益,也将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具公信力的争议解决平台。
企业全球化发展需要产品竞争力与制度支撑的双重保障。将商事调解提升至国家立法层面,实现国际公约与国内制度衔接,既能降低企业争议解决成本,也能以更高水平的法治服务开放大局,为中国企业海外发展提供坚实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