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该决定已经2025年12月2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是对我国科技激励制度的重要完善,体现了福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从奖项体系看,修订办法进一步健全了科技奖励的层级结构。
原有的五个奖项类别基础上,新增了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形成了由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六个类别组成的完整奖励体系。
这一调整充分反映了当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变的现实需要。
随着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科技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转化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单独设立成果转化奖,有利于激励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更加关注应用转化,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在评审机制方面,修订办法强化了党的领导作用。
新增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并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科技奖励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有利于防范评审中的廉政风险,维护奖励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修订办法还完善了专业评审组的组织方式,由原来的固定组织调整为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灵活聘请相关专家,这样既能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又能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
在提名制度上,修订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提名程序。
明确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并要求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这一改革旨在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等不规范现象,确保奖励真正授予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修订办法扩大了提名者的范围,将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列入提名主体,这有利于发现和推荐更多隐藏在各行业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和创新人才。
在奖励标准方面,修订办法进行了科学调整。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突出了该奖项的稀缺性和荣誉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既保证了奖励的质量,又给予了充分的激励空间。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这充分体现了对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视。
在资格限制方面,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范要求。
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这有利于激励更多原创性、创新性强的科技成果参评。
同时,规定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这体现了对奖励导向的严格把控,防止资源错配。
在奖金分配上,修订办法建立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这样的安排既体现了对个人贡献的尊重,又充分调动了团队的积极性,符合当代科技创新的团队化特征。
在保密管理方面,修订办法增加了新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在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确保敏感科技信息不外泄。
在监督制约方面,修订办法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规定为科技奖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修订办法还明确了奖励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的规定,并规定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既保证了奖励工作的可持续性,又增强了获奖者的获得感。
科技奖励的价值不止于荣誉本身,更在于以公平、公正、可验证的制度安排,持续释放尊重创新、崇尚实干的社会信号。
福建此次修订把提名、评审、监督与追责进一步做实,既为科研人员营造更清朗的创新生态,也为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提供更明确的激励导向。
制度“更严一分”,创新“更强一分”,高质量发展的动能也将更足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