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被告人刘胄赟强奸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其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刑事判决,同时维持相关附带民事判决。
这一判决纠正了二审中不当的减刑决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定立场。
案件基本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胄赟系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内科医生,1992年出生。
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与两名未成年少女相识,随后通过驾车迎接、开设酒店房间等方式,分别与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其中,被害人来某某出生于2009年10月,刘胄赟于2023年9月与其在江华县某酒店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害人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刘胄赟于2022年8月、2023年6月期间与其在冷水滩区某酒店先后发生三次性关系。
两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不满14周岁幼女范畴。
江华县人民法院一审阶段认真审查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
法院经查证认为,控方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胄赟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属于法定的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2024年8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对刘胄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人刘胄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改变了量刑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判事实认定清楚、定罪准确,但认为刘胄赟在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后果,因此对其量刑偏重。
基于这一理由,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量刑部分,将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刘胄赟的父亲、曾任蓝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刘志军向法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合议庭经过充分审理,深入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议庭认为,二审判决在量刑认定上存在明显偏差。
虽然刘胄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应当大幅降低。
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犯罪,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重侵害,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从重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通过网络交友、设置酒店等方式精心策划犯罪,对两名幼女分别进行了强奸,其中对一人进行了多次侵害,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再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对法律的适用也符合立法本意。
强奸罪的量刑首先要考虑被害人的年龄特征和身心保护需求,其次才是犯罪手段。
未使用暴力手段不能成为对此类犯罪减轻处罚的理由,否则将严重削弱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据此,再审法院决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制的自我纠正能力。
通过再审程序,法院纠正了不当的量刑决定,确保了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
同时,案件也暴露出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辩护人对警方询问被害人时缺失同步录音录像提出质疑,这提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社会的底线与未来。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对受害者的正义回应,也是对全社会的警示与教育。
以个案推动制度完善、以程序规范夯实裁判公信、以多方协同织密保护网络,方能让每一个孩子在更安全的环境中成长,让法治的温度与力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