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一纸同意书,卡住了养老路 家住江苏常州的徐先生夫妇,近年一直在为上海闵行的张阿婆承担额外生活费用;张阿婆今年78岁,终身未婚,无子女,长期独居。因患帕金森病,身体状况不断恶化,目前已无法自行行走,日常起居主要依靠雇佣保姆照料。 张阿婆每月退休金约5000元,而保姆费用高达6800元,差额由徐先生夫妇补贴。为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徐先生夫妇计划将张阿婆接到常州照料,并拟出售其名下上海房产以筹措养老资金。 但该安排在法律程序上遇到障碍。由于张阿婆已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房产交易,徐先生依法向法院申请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书面同意。正是这份居委会的同意材料,成了程序推进的关键环节,也成为当前的“卡点”。 二、原因:亲属关系复杂,基层审慎有据 居委会迟迟未出具同意材料,并非简单推诿,而是出于现实顾虑。 张阿婆在家中排行第九,上有八位兄弟姐妹。由于平时往来不多,部分兄弟姐妹已离世,另有亲属子女旅居海外,联系困难。居委会担心,若在未充分核实各方情况和意见前贸然出具同意书,日后一旦其他亲属提出异议,或徐先生夫妇取得监护权后未能妥善履行照护责任,居委会可能面临法律与道义上的风险。 据悉,这也是该居委会首次处理此类案例,缺乏可参考的经验。居委会希望法院介入,对张阿婆其他兄弟姐妹及涉及的情况进行调查,待事实更清楚后再推进监护权问题。 3月中旬,居委会负责人登门与张阿婆沟通。尽管老人表达已不够清晰,但意识仍较清醒,并明确表示愿意由徐先生负责房屋买卖事宜。这一表态为后续程序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影响:制度梗阻,老人权益保障陷入两难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律师指出,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反映出法律规定与基层执行之间的衔接问题。 从程序上看,当前容易形成“互相等待”的局面:法院立案庭往往不受理此类监护权申请,而监护权确立又依赖居委会书面同意;居委会出于审慎又希望程序先行、事实查清。双方都在等对方先迈一步,最终导致程序停滞。 僵局的成本往往由老人承担。张玉霞律师提到,她代理的类似案件中,曾有老人因沟通和调查周期过长而在问题解决前离世。对张阿婆而言,时间同样至关重要。 四、对策:厘清职责边界,推动制度协同 法律界人士认为,要破解此类困局,需要继续明确各方职责边界,推动司法、民政与基层治理形成更顺畅的协作机制。 居委会的谨慎可以理解,但不应因此长期停留在“无法出具”的状态。张玉霞律师指出,居委会即便出具同意书,仍可依法承担对监护行为的持续监督职责;如发现监护人侵害老人权益,居委会或民政部门都可申请撤销监护权。也就是说,同意书不是“签完就结束”,而是后续监督的起点。 同时,司法机关也可在程序设计上提供更多支持,例如主动开展亲属关系调查、协助厘清监护权归属,减轻基层组织的核查压力,推动关键环节尽快落地。 五、前景:老龄化加速,制度完善刻不容缓 此案背后指向更普遍的社会问题。随着老龄化加速,独居、失能、无子女老人的数量可能持续增加,涉及监护权、财产处置与养老安置的纠纷也将更常见。 民法典对成年监护制度已有较系统的规定,但在基层执行层面,配套细则和操作流程仍需健全。如何在防范财产风险与保障养老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建立更高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是立法、司法与基层治理需要共同回应的课题。
老年人监护问题看似是一纸同意书的出与不出,实质是如何在依法守住财产安全底线的同时,及时回应失能老人对照护与决策代理的现实需求;只有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流程,把责任边界厘清、监督机制落实,才能让基层敢于依法办理,也让老人得到应有的照护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