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起涉及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司法实践中,部分基层执法单位存在将“还手”一概认定为互殴的做法。这不仅偏离立法本意,也容易压缩公民依法防卫的空间。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具体办案中,仍有执法人员存在机械适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上是对条文和构成要件把握不够到位,另一方面也与办案人员出于风险顾虑、倾向稳妥处理有关。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置治安案件时,偏向用“各打五十大板”的调解方式快速结案。
正当防卫不是鼓励冲动,也不是纵容报复,而是法律在紧迫危险面前为公民保留的一道安全阀。把“还手”简单等同“互殴”,看似省事,实则透支的是公平正义与社会信任。唯有在每一起案件中回到事实、回到证据、回到规则本身,才能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落到可感可知的现实,也让更多人在遭遇侵害时敢于依法自护、理性止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