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驾驶技术快速发展,部分驾驶人对辅助驾驶功能产生误解,甚至试图借助技术手段规避法律约束;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指导性案例,对这个新型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为智能时代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案件事实明确。202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离开小区,随后开启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并设置目的地。为逃避系统监测,王某群私自安装可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非法配件,继而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后离开主驾驶座位,是否仍属于“驾驶行为”。法院对此作出明确回应。根据裁判思路,王某群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人工驾驶,第二阶段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后的行驶。关键在于,其车辆搭载的是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辅助驾驶),仍要求驾驶人持续监管并随时接管。即便部分驾驶任务由系统执行,驾驶人仍是驾驶任务的责任主体。王某群通过非法配件规避监测、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眠,属于严重违反安全监管义务的行为,不能据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及相应法律责任。 从法律适用看,王某群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尽管其血液酒精含量未满150毫克/100毫升,按对应的意见在部分情形下可能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但王某群在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并受行政处罚,属于应从严处理的情形,不能适用从轻处理规定,反映了法律对重复违法的明确态度。 该案例具有现实针对性。当前智能驾驶技术加速普及,相关规则也在持续完善。一些驾驶人误以为开启辅助驾驶即可放松注意甚至“交给系统”,进而产生侥幸心理。王某群案表明,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醉酒驾驶的违法本质不变,法律责任也不会因技术进步而被削弱,对规范辅助驾驶使用、强化驾驶人守法意识具有直接警示意义。 同时,该案也对企业与监管提出提醒:辅助驾驶系统的安全设计与监管仍需加强,不应让驾驶人通过安装非法配件绕开安全监测机制。车企应完善系统策略,提升对脱手、离座等风险行为的识别与处置能力,确保辅助驾驶功能的安全可靠。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非法改装配件的治理力度,遏制类似“智驾神器”产品流入市场。
这起看似个案的判决,实质上检验着法治与科技的边界。当有人试图把责任“交给机器”,司法用裁判再次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的底线不能让位于任何技术噱头。在技术加速演进的当下,此案提示我们:法律的刚性是不可逾越的行车线,每位交通参与者都必须守住这条底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