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此政策延续决定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持续支持力度,对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公租房作为重要的保障性住房形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公租房建设和运营面临的成本压力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实施系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公租房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进而提高公租房的供应能力和运营效率。此次政策延续,正是基于这一现实需要而做出的重要决策。 本次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范围广泛,具体包括七个上的内容。首先,土地使用环节,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按其建筑面积占比例免征涉及的税费。其次,在印花税上,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房屋购置环节,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在房屋转让和捐赠环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住房捐赠,个人和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经营环节,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明确要求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和防范风险。 这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将产生多上的积极影响。对于公租房建设单位来说,降低的税收成本直接转化为建设成本的下降,有利于扩大公租房的建设规模。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来说,减少的税收负担可以用于改善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提升住房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承租人来说,运营成本的降低最终可能转化为更加合理的租金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租房的可承受性。 从更深层的角度看,这一政策延续体现了国家在住房保障领域的长期承诺和战略定力。通过将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为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和各类市场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公租房事业。同时,这也为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框架。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租房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程度。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将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有助于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社会支持的多元化公租房供应格局。
公租房关乎群众基本居住需求,也关系城市治理与社会稳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加码,体现出以制度稳定性换取民生获得感和供给可持续性的政策取向。面向未来,关键在于把"减负支持"与"规范运营"同步推进,让政策红利真正转化为更多可负担、可持续、可监管的保障性租赁供给,更扎实地托起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安居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