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记得融资性贸易是个啥概念吗?这案子审的时候,法院要是往深了查查,发现这笔买卖根本不是买卖,而是融资,那就得按民间借贷来处理。说白了,也就是把原本虚假的买卖关系剥开,看里面藏着的到底是借钱还是还钱。 既然定性变了,接下来重点就放在两点上:一是合同到底有没有效;二是大家得负啥责。先说合同的事儿。融资性贸易通常都披着买卖合同的外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有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如果用虚假的意思表示去干民事法律行为,这行为肯定无效。至于背后藏着的那个真正的意思表示,效力得按相关法律来定。”所以啊,大家假装签的买卖合同肯定无效;但这合同背后藏着的借款关系行不行,还得看实际情况。 这借款关系得看主体有没有资格、钱从哪儿来、借钱是为了啥。司法实践里的标准大概是这样:只要借贷双方都是普通市场主体,出借的钱是自己的合法钱,借的人是为了生产经营临时周转一下,而且出借人没长期干这种事儿,这种一般都有效。但要是钱来源不合法,出借人干的是非法放贷,或者借钱是去搞违法犯罪的,那法院就得按法律把这合同判无效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列举了五类无效的情况:比如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给别人;用不是自己的钱去放贷赚钱;没执照还专门干放贷这行的职业放贷人;明知道钱是拿去搞坏事还借给人家的;还有违背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 至于责任划分这块,咱们重点聊聊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这种融资通常涉及好几个人:有钱出钱的人、缺钱借钱的人,还有中间跑腿搭桥的通道方。 先看借钱还钱的事。这俩是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借钱的人拿到钱后就有还钱和付利息的义务。至于本金和利息咋算,得看实际用了多少钱、双方谁错了、当初咋说的等因素综合定。 再说说通道方的责任。一般来说他们就是跑腿的,既不是借钱的也不是还钱的,所以原则上不用负责本金和利息。不过呢,如果他们明知道是虚假买卖还帮忙搭桥或者收钱转账,那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看他们错了多少、赚了多少、跟债务之间有没有关系。 总之在融资性贸易里大家最好都长点心眼儿,别轻易把这种交易当回事儿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