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亲友聚餐饮酒频繁,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加;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一起案件,为共饮者之间的法律责任边界做出了明确界定,意义在于重要的现实警示意义。 案件回顾显示,同乡发小刘某与崔某于今年一月初相约聚餐,两人各自饮用五两左右白酒。聚餐结束后,崔某驾驶摩托车送刘某回家,停留约四十分钟后独自返回。归途中,崔某的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最终在凌晨两时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身亡。崔某的继承人随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九十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但共饮者之间确实存在相互照顾与注意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刘某明知崔某驾驶机动车前来,应当对酒后驾车的危险具有预见性。然而刘某不仅未能劝阻,反而在距离较短的情况下乘坐崔某驾驶的摩托车先行回家,继续放任崔某酒后驾驶返家,使其处于持续危险行为之中。法院认定刘某作为同饮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告、照顾等注意义务,对崔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判令其赔偿十万元。 这个判决在于明确了共饮者的法律责任范围。主审法官指出,民事案件中同饮者之间的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及组织酒人、共同饮酒人的先前行为。审判实务中,同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类为强迫性劝酒。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醉酒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一旦发生损害后果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类为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仍劝其饮酒以致诱发疾病,同饮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类为未对醉酒者进行妥善照顾。当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时,同饮者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以致造成严重后果,这种不作为可能构成侵权。 第四类为对酒后驾车行为未加劝阻以致损害。同饮者明知对方酒后驾车却未有效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损害后果,同样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法院指出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承担主要责任,但组织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与普通同饮者相比通常要承担更多责任。积极参与劝酒者与一般参与者相比,也通常要承担更多责任。进行责任认定时需综合考虑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劝酒、灌酒等行为,共饮者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组织者对饮酒活动的控制程度,醉酒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妥当,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多上因素。
酒可以助兴,但不能成为侥幸的借口。司法对同饮者责任边界的厘清,既是对生命安全的提醒,也是对社会交往规则的再校准。把"该劝的劝、该拦的拦、该送的送"落到行动上,才能让聚会真正止于欢聚,而不终于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