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讲个2020年到2024年的破坏军婚案子,名字是郑某寿破坏军婚案。这案子主要就是在定郑某寿跟现役军人妻子钱某某的关系属不属于“同居”。说起来,“同居”这词听起来简单,但法律上的认定可不一样。2020年12月,钱某某调到郑某寿分管的部门工作,俩人因为工作关系接触多了。郑某寿当时就知道钱某某的老公是现役军人。 到了2021年1月和2月,郑某寿就和钱某某勾搭上了,俩人还在酒店开房二百多次。这2021年3月,郑某寿就花钱租了个公寓给钱某某住,还买了洗漱用品、食品还有换洗衣物之类的东西供她生活用。这下好了,他俩不仅在这个租房里发生了二百多次性关系,还置办了生活用品、经常在里面洗衣吃饭过夜。这租房就变成了他们俩的家,心理上也当成了共同居住的地方。 更别提他们俩还有经济往来呢,郑某寿给了钱某某不少财物还去她家拜访她爸妈;钱某某也给他买衣服关心他的生活。直到2024年5月13日,因为这段不正当的关系,钱某某就跟她老公离婚了。这案子最后是这样处理的:2024年6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郑某寿有期徒刑一年。郑某寿不服上诉说自己没跟她同居不该判罪;结果到了2024年7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儿其实主要看俩人关系算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按照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就算同居。咱们看看本案里这些情节:两人发生关系的频次多、时间长、生活场所固定(那个公寓),经济上相互支持(给钱财物)、生活上相互照顾(买菜做饭洗衣服)。综合这些情况看,法院觉得这就达到了“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程度。 所以说啊,破坏军婚罪里的“同居”并不是随便在一起吃吃饭那么简单。只要两人有长期多次发生性关系、居住地点固定、经济往来密切这些特点就够了。咱们做个总结吧:要认定破坏军婚罪的“同居”,就得看行为人和现役军人配偶在碰面次数、待的时间、经济支持还有生活照顾这些方面有没有达到那种“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状态。(以上内容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