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在即 基层治理将更年轻更专业

问题——村级治理任务加重与能力结构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乡村全面振兴持续推进,公共服务供给、矛盾纠纷化解、集体资产管理、基层应急处置等多项工作叠加,村级组织既要把事办好,也要依法依规推进。一些地方反映,部分村干部在公共服务精准供给、数字化治理、规范化管理等能力不足;同时,人口老龄化、留守群体增多带来的服务需求持续上升,如何把“群众所盼”转化为“治理所向”,对制度设计和队伍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原因——制度化、法治化供给加强,推动基层治理从“经验管理”走向“规范运行”。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是基层群众自治领域的重要法治完善。法律更细化村委会职责和组织设置,强调用制度保障公共服务和自治程序,着力提升治理效能、减少随意性,推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更可落地、更可持续。同时,外部环境变化也在倒逼能力结构调整:乡村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化服务等对知识结构和治理工具提出新要求,促使各地更重视“选好人、用对人、管住权”。 影响——组织架构更聚焦民生,选人用人更看重能力,运行机制更强调规范。 一是职责设置更精准。新修订法律明确要求在村委会下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关爱“一老一小”从倡导性要求提升为法定职责,有助于把养老服务、儿童关护、妇女权益保障等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推动资源对接更集中、服务供给更细化。 二是干部队伍导向更清晰。多地在后备力量培养、公开选拔或推荐储备中,普遍提出更合理的年龄梯度和更高的学历要求,强调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同时善治理、会服务的能力取向,意在提升乡村治理的专业性和执行力。 三是程序规则更严密。法律完善民主选举与协商机制,强调候选人资格把关和程序正当,推动村级事务在公开透明、民主参与、依法办事的框架下运行,并通过加强监督约束,减少“人情治理”“口头决策”等现象。 对策——在坚持依法自治前提下,推进“强组织、优队伍、细服务、严监督”。 首先,健全组织体系与责任链条。围绕“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完善岗位职责清单、服务台账和工作闭环,推动村级公共服务从“有人管”向“管得好”转变。 其次,强化梯队建设与能力培训。年轻化、知识化导向不等于只看年龄,关键是把政治素质、群众基础、法治意识、数字能力、廉洁自律等纳入综合评价;对新任与后备干部加大政策法规、财务管理、应急处置、矛盾调解等培训力度,缩短适岗周期。 再次,完善选举与协商机制。依法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候选人推荐、资格审查、投票计票、结果公示等环节,减少争议、提升公信力。 最后,加强监督制约与公开透明。用制度约束权力运行,推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惠农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常态化,形成可查可追溯的治理链条。 前景——村干部结构优化将成为趋势,基层治理将更注重精准服务与规范运行。关于社会关切的“60岁能否竞选村干部”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并未设置统一的绝对年龄上限,也未对参选作“一刀切”限制;但从现实操作看,多地在后备干部储备、岗位需求和能力匹配上更倾向于年轻化梯队,尤其对主要岗位往往提出更明确的年龄、学历或能力要求。因此,60岁以上人员参选在法律上仍有空间,但在竞争加剧、岗位强度更高、能力要求提升的背景下,当选难度客观增加。未来一段时期,围绕依法治村、服务强村、人才兴村的制度供给将持续完善,村级组织建设将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强不强”,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有望提高。

基层治理的根基在乡村,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人。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制度回应群众关切和治理难点,为村级组织更好服务群众、规范运行提供了依据。面向2026年及更长远的乡村全面振兴进程,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民主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能力支撑,才能把制度安排转化为看得见、落得下的治理效能,让乡村更有温度、更有秩序、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