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公司类纠纷的管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及对应的司法解释,涉及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等与公司组织、资本、治理直接相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个规则立足于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旨便于查明事实、统一裁判尺度。但在2020年版《案由规定》框架下,该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多次被变相绕开,主要暴露出两上问题。
从“案由怎么写”到“管辖怎么定”,看似是规则层面的细化,实质关系到公司治理秩序与交易安全;随着新《案由规定》实施,遏制公司纠纷“泛侵权化”、推动案件回归法定管辖轨道,将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降低维权成本,并为市场运行提供更稳定的法治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