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和2024年,黄某和沈某先后离世,留下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两人育有一子黄某甲(身体残疾)、长女黄某丙、次女黄某丁,还有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 黄某甲拿出沈某录制的录像遗嘱,由他自己操作且没有见证人,称沈某想把房子给他;他还说自己残疾该多分点。黄某乙拿出父亲黄某2018年的自书遗嘱,说要分50%的房子。黄某丙和黄某丁觉得这个录像遗嘱因为没见证人就无效,黄某乙的遗嘱虽然有效但只能分黄某那份。 于是这几个人对簿公堂,都想要这套房子50%的份额。法院把案子合并审理。由于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没实施,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不存在于旧法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给黄某乙这一类情况开了口子,适用了新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黄某乙那份自书遗嘱是真的,他父亲亲手写的,签了名还写了日期,符合规定。 黄某甲那份录像只有他妈妈说话,没人在旁边见证和记录时间地点,不符合新法典对录音录像遗嘱的要求,所以无效。 房子是夫妻俩的共有财产,两人各占一半。 根据遗嘱效力,黄某乙拿50%。 沈某那边没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她的50%要分给长子黄某甲、长女黄某丙还有次女黄某丁三人平分。 黄某甲说自己残疾就得多拿点家产,但他能干活不算特别困难户,这理由站不住脚。 最后法院判决:黄某的那一半房产归黄某乙;沈某的一半房产由黄某甲、黄某丙还有黄某丁每人各拿三分之一。 法官建议大家以后立遗嘱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