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基层“微权力”这回也算是彻底进了笼子,监察法第十五条给咱们村里面的事儿又立了新规矩。

郑州的基层“微权力”这回也算是彻底进了笼子,监察法第十五条给咱们村里面的事儿又立了新规矩。从“村官”到“小组长”,大家伙儿都在盯着他们,“清风郑州”的节目也接着来聊一聊这事儿。条文第五项把村居委会里那些“当家人”和“管钱人”都给圈进来了,不管是主任、副主任还是普通委员,一个不落。就连那些村委会、居委会临时找的办事人员,只要受了委托代行管理职责,也都得算进去。 至于啥叫“管理”,法律解释里列了个七张清单:救灾抢险、防汛这些救灾款物得管;社会捐助的公益事业款物也得管;国有土地经营和征地补偿费用也归这儿管;还有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这些行政事务,甚至协助政府开展的其他工作都算在里面。只要是触碰了这些钱、这些资源或者这些岗位,哪怕只是代管一下,那就算从事管理工作。 条文第六项留了个兜底条款,说的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看着好像挺宽泛的,但这也不是随便啥人都能往里装的。关键得看这人手里有没有公权力,有没有损害公权力的廉洁性。举个例子说吧,村里的小组长平时收收卫生费、调解一下邻里纠纷,这事儿要是纯民间的不涉及公共利益和资金,那肯定不算公职人员;但要是他又在乡镇政府那里当了网格员,还能初审低保资格,那这时候就进了监察机关的网了。 说白了,只要你手里捏着公共资源分配权、执法权、审批权这些东西,哪怕你只是个临时工或者是个组长,照样得把你当成公职人员看待。以前基层那些“小官巨贪”为啥老有事儿发生?很大原因就是没人盯着没人管。现在把村居委会管钱管物的人都放进笼子里监督,等于给每一笔救灾款、每一分征地补偿都装上了探头。 往后村民遇到那种报账员私吞救济金、组长虚报移民款的事儿了,直接就能找监察机关举报;而对那些在村委会、居委会里干着活的公职人员来说,哪怕你只是个副主任伸手拿好处,那同样要面临留置、开除甚至坐牢的严重后果。反腐这事儿可没基层特权这一说,权力得在阳光下运行——这就是第十五条传达的最直接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