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母亲把403万元拿出来,给女儿买了两套房子,结果女儿转手就把其中一套卖掉了。那是在安徽省合肥市中院,这个案子最近终于审完了。李某跟赵某是母女俩,赵某以前跟曹某谈过恋爱。早年间,李某掏出403万买了房子,全都挂在了女儿名下。后来赵某为了表示自己不是白拿的钱,还给李某打了欠条。后来,赵某把其中一套房子卖掉,收到的钱里有282.4万她直接转给了曹某。她们俩还签了个《赠与协议》,写着这282.4万是赵某自愿给曹某的。 可没过多久两人分手了,李某就把曹某告到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合肥市中院这次给出了判决结果:支持李某的诉求,撤销了赵某和曹某签的那个协议,判曹某把282.4万退回来。 法院觉得,赵某写的那两张欠条就是借条,所以李某对女儿确实有403万的债权。因为这笔债早就有了,比她把钱白给曹某要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因为感情用事或者其他原因无偿给别人钱财或者物品,影响了债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就有权撤销这个行为。这个案子告诉大家,父母出钱给孩子买房子,如果孩子因为一时糊涂把房子卖了给别人送钱,父母是可以依法把钱要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