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配套征管继续细化:小规模纳税人可按需放弃减免税开具专票

一、政策背景:增值税法正式施行,配套征管规则同步跟进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为确保新法顺利落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增值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予以细化明确。此基础上,税务总局继续制发《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方式、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规则及纳税申报程序等核心征管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二、核心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减免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实践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主动放弃减免税优惠、进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长期以来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关注的征管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但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这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受此限制。该制度安排为小规模纳税人保留了更大的政策灵活性。 征管公告在上述法律条款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明确两类情形:其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同样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因分析:链条式抵扣机制决定市场现实需求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这一机制特点决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动因——满足下游采购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需求。 在市场交易中,一般纳税人采购方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降低自身税负。若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专用发票,往往会在商业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面临失去订单的风险。征管公告的对应的规定,正是对这一市场现实的积极回应,有助于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政策亮点:自然人起征点标准同步优化调整 征管公告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对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规则完善。自2026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切实减轻了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同时,考虑到自然人从事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六类特定情形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征管公告明确上述情形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方式,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表示,这一政策安排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两个维度。一上,允许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降低自然人税收负担及征纳成本;另一方面,要求自然人以当月全部相关应税交易销售额"打包"适用起征点标准,从源头上防范了拆分适用、叠加超标享受优惠的问题,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秩序。 五、便民举措:申报纳税程序进一步简化 申报纳税程序上,征管公告同样体现出明显的便民导向。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纳税,为纳税人预留了充裕的申报时间。 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较强的群体特征,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无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完成申报纳税,无需另行办理申报手续。黄立新表示,只有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未涉及的情况下,自然人才需就本年度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最大限度减少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从提升起征点到赋予纳税人选择权,此次征管规则的调整在保持税收公平底线的同时,也为市场主体留出了更多弹性空间。政策落地的细节,往往最能体现制度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