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10月,广西男子尹某通过网络与已婚女蓝某相识,两人互动频繁。这一关系在2022年2月双方见面后迅速升温。尹某这时才知晓蓝某已婚且育有一子,也许是因为家庭不和,两人在3月开始同居。蓝某在当月与丈夫离婚,全心全意与尹某生活在一起。但感情是无常的,两人不久后便频繁争吵,多次想要分手。5月,蓝某在县城租房独自居住,尹某为了彻底结束关系,不再常去她那里。到了6月底,尹某告诉蓝某他要去外地生活。蓝某提出要一起走,却遭到拒绝。她哭诉自己为了这段关系离了婚,现在却受到如此对待。尹某感到内疚并试图安慰她。在看到对方情绪平复后,他找借口离开了。当天下午,蓝某发信息给尹某说要分手,不再联系。尹某激动地回复“好的”,但随即发现自己被拉黑。结果蓝某不是想开了,而是绝望得彻底想不开了。当晚她来到河边给尹某打了最后一个电话没人接后跳入水中结束了生命。第二天中午路人发现遗体并报警。警方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认定为溺水身亡。得知此事后蓝某家属将尹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20%的责任赔偿20余万元。他们认为尹某长期“诱骗”导致家庭破裂、精神创伤最终跳河身亡所以必须负责。 尹某辩称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行为负责自杀是个人选择法律上不应该担责;此外他也不承认自己破坏了家庭。法院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情况: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要证明有过错且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但事发时尹某不在现场无法阻止跳河且他的分手意愿与死亡结果无直接法律因果关系;其次从责任主体看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默认其能独立判断后果并承担责任;最后从情理角度看法律不干涉私人感情纠纷虽然道德上尹某有错但法律不处理感情问题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理由是蓝某未能正确处理感情不珍惜生命自杀系其主观意志所致应当自己负责。 这个案例提醒所有人要理智对待感情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你觉得恋爱分手导致一方自杀另一方该不该担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