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和工资的问题闹到了法院,当事人一个叫王某

2022年到2024年间,辽宁锦州有一对因为借贷和工资的问题闹到了法院,当事人一个是王某民,另一个叫王某。这事儿是由黄金价格剧烈波动引起的纠纷。2022年4月到5月期间,王某民给了王某一笔钱,说这笔钱其实是400克纯度99.99%的建设银行投资金条。可到了起诉的时候,金条的市场价已经涨到了30万元,所以王某民觉得王某应该按这个新价格还钱。但王某却反驳说,当时他们是一起去金店把金条卖了变现,然后他再分几次把14万元转过去。所以他认为借的是钱,不是金条。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关键是看实际交付的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成立要看实际交付的种类和数量。法院发现有很多证据支持现金借贷。比如他们在2024年12月22日签的汇总借据里写得清清楚楚是374000元现金借款,里面包括争议的14万元,根本没提金条两个字。而且资金流转的路径也很清楚:王某民不是把金条给王某去占用或者卖,而是一起去变现后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这说明交付的是货币资金。后面王某民把14万元债权说成400克金条,更像是一种记账方式或者说明这笔钱怎么来的。法律保护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他们当时选择把金条换成钱交易本身就意味着把黄金的价值锁定了。合同一旦成立本金就定死了,后来黄金涨价是市场风险,不能当理由改本金金额。如果支持按后来的价格还钱会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诚信原则。所以法院最后认定这笔债务是14万元现金借款不是金条实物借贷。王某民要求按30万元还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被驳回了。一审判决让王某还55000元本金和利息还有66670元信用卡和网贷的钱维持不变。这个案子解决了两个人的经济纠纷也给类似情况提供了指引:做民间借贷尤其是涉及房产、贵金属这些价值可能变动的资产时一定要明确写清楚标的物到底是实物还是变现后的资金。法院坚持实际交付原则就是要看出本质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因为资产涨价打乱经济秩序。提醒大家做大额借贷尤其是涉及非货币资产的时候一定要用书面协议写清楚标的、金额和形式避免以后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