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法院判定劳务受伤责任:雇主监管缺位担次责,违规操作自负主要风险

2025年9月,猪场改造工地发生一起意外伤害事故,引发劳务关系中责任归属的争议;农安县人民法庭日前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厘清了各方权利义务边界。事故源于一次常见施工作业。猪场经营者李某将翻新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孙某后,务工人员张某受雇从事筛沙、搅拌混凝土等基础劳务。作业期间——张某为减轻劳动强度——私自联系附近工地挖掘机械协助向筛网倾倒沙料。机械撤离后,因装载过量,筛网装置突然倾覆,张某被砸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医疗费用及后续赔偿由此成为争议焦点。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出现互相推诿。猪场经营者以工程已发包、与张某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担责;承包人孙某否认雇佣事实,将责任指向机械操作方;机械所属建筑公司则称设备并非公司派遣,与事故无关。三方说法不一,案件一度难以推进。法院经调查取证,逐项还原事实。审理查明,张某确系孙某雇佣,工资由孙某发放,受伤时处于承包工程作业范围内,双方劳务关系成立。依据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责任的规定,法院对各方过错进行了审查认定。在责任划分上,法院认为孙某作为雇主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条件,也未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张某作为意义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务工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调用机械设备,明知筛网承载能力有限仍违规操作,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建筑公司,因机械操作系司机个人帮忙,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猪场经营者与张某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亦无侵权行为,同样无需担责。最终,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余70%的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该判决在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劳务关系中各方的注意义务作出明确提示。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在于继续明确劳务关系中的责任分担规则:雇主负有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履行监管职责的义务,管理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劳务提供者也应遵守操作规程,违规作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公平责任分配之间取得平衡。

这起看似普通的劳务纠纷,折射出基层劳动安全与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法院在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明确划定责任边界——让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到具体责任分配中。对用工方而言,安全管理不能缺位;对劳动者而言,操作规程不能逾越;对纠纷处理而言,只有事实查清、责任厘明,才能减少推诿争议,推动劳务市场运行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