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村供水点多、线长、覆盖面广,保障能力仍待整体提升。长期以来,农村供水既关乎群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也影响乡村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质量。但一些地区,水源地保护治理基础薄弱、工程建设标准不统一、管护资金和专业力量不足、运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叠加,容易出现水质波动、季节性缺水以及设施“重建轻管”等情况,影响供水保障从“有水喝”向“喝好水、稳定喝”迈进。 原因——制度从城市延伸至城乡一体,是现实所需、民生所盼。随着城镇化推进和城乡融合加快,供水安全风险更具链条性和复合性:上游水源环境变化可能传导到末端水质,工程建设质量和运维水平直接影响供水连续性,价格机制与服务能力又关系到设施能否长期稳定运行。以城市供水为核心的制度安排,难以全面满足农村供水在规划统筹、标准体系和长效管护各上的需求。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供水条例》,全面修订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的基础上,以法治方式将城乡供水纳入统一制度框架,为系统治理提供明确依据。 影响——“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规范,推动农村供水从建工程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条例》按全流程治理构建规则体系:在水源端,强调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措施,筑牢供水安全第一道防线;在工程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供水工程统筹规划,与城乡建设合力推进,并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有助于从源头提高工程质量;在运营服务端,明确供水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厘清供水单位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同时提出健全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为“建得起、管得好”提供制度支撑;在设施管护端,要求规范开展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网等设施运行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全链条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农村供水治理将更强调风险预防、过程控制和责任闭环。 对策——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和各方责任,形成可执行、可追责的治理格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并在组织领导、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经费保障等上提出要求,同时细化相应机构职责,压实供水单位管理责任。对危及供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违规以及玩忽职守等行为,《条例》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约束。业内人士认为,责任边界更清晰,将促使地方把农村供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项目谋划、资金投入、运维监管和应急处置等上形成更稳定的制度安排,推动治理从“阶段性攻坚”转向“常态化运行”。 前景——以制度标准、规划引领与政策支持协同推进,带动供水保障能力整体提升。多地表示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快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法规制度衔接和标准统一;在规划层面,把农村供水与新型城镇化、乡村建设行动等统筹考虑,推进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护;在政策层面,发挥政府与市场合力,持续推进供水工程现代化改造,提升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探索用数字化手段增强调度、监测与预警能力。以江苏为例,当地提出将农村供水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持续推进,依托互联互通供水网络建设,提升县域统筹与跨区域调配能力,把“同饮放心水”的目标落实到设施、管理和服务细节中。
供水安全是基础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民生保障水平的关键指标。新修订《供水条例》以城乡统筹和全链条治理为主线,将责任、标准、监管和追责纳入制度框架,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治支撑。关键在于抓好落地执行——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成效——让水源更清洁、工程更可靠、供水更稳定,切实守住群众的“水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