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出台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新规 构建行刑衔接全链条监管体系

问题: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推进、建设用地需求增加以及个别地区监管链条薄弱,压占、挖损、污染等破坏耕地行为仍时有发生。

一些案件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出现该移送不移送、移送材料不规范、办理周期拉长等情况,影响对违法犯罪的震慑效果,也削弱耕地保护政策落地的刚性约束。

原因:行刑衔接不顺,既有现实治理压力,也有制度操作层面的难点。

一方面,破坏耕地行为多发生在项目建设、采挖作业、倾倒排污等场景,现场取证专业性强、证据链条长,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认定标准、证据要求、文书格式上存在差异,容易导致“移送难、受理难、立案难”。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以罚代刑”“久拖不移”等倾向,既与违法成本偏低有关,也与责任边界不够清晰、程序时限缺乏刚性约束有关。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直接发现的案件如未达刑事追责标准,如何顺畅回流行政处罚,也需要统一规则支撑。

影响:此次《指引》聚焦制度化、规范化,释放出“保护耕地必须动真碰硬”的明确信号。

其核心在于用可操作的流程和标准,把行刑衔接从原则要求转化为可落地的办案规则:一是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依法承担土地执法查处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应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强化“该移必移”的刚性;二是对程序和时限作出硬约束,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按相关规定于24小时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替代移送、不得久拖不移;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标准移送的案件,应自接受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推动案件快进快出、提高质效;三是完善双向移送机制,对公安机关直接发现查处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在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销决定后,将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防止“刑事不追、行政不管”的监管空档。

对策:制度落地关键在“标准清晰、材料齐备、责任明确”。

《指引》以清单化方式细化移送必要材料,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耕地认定书、勘验材料、行政认定或司法鉴定意见或符合规定的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6项为必备,并逐项对应确定规范标准和制式文书格式,减少因材料瑕疵导致的反复补正、延误办理。

围绕破坏耕地的不同毁坏情形,《指引》将相关行为划分为压占类、挖损类和污染类三种类型,并据此细化行政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或报告的适用情形、主责单位和规范格式,突出“分类认定、精准取证”,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提高证据质量。

下一步,各地还需在培训、联动与监督上同步发力:强化执法人员对刑事追责标准、证据规则、文书制作的系统培训;完善自然资源、公安、检察机关间的线索通报、会商研判和疑难案件协同机制;建立移送与受理的台账管理和督办问责,确保时限要求落到具体岗位和具体环节。

前景:从更大治理视角看,《指引》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嵌入案件办理全流程,有助于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同向发力的闭环,提升对破坏耕地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效能。

随着标准更统一、程序更清晰、协作更顺畅,案件办理将更高效,违法成本将更高,耕地保护的制度威慑与长期约束将进一步增强。

可以预期,围绕耕地保护的执法司法衔接将朝着常态化、规范化、数据化方向深化,通过持续完善机制,推动“发现—移送—立案—处理—反馈”全链条闭环运行,为守住耕地红线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耕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这一指引,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行刑衔接机制,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

各地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指引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合力,切实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