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酒店30 分钟后不让退的规矩纯属给消费者加负担

最高法发话了,那些预订酒店30分钟后不让退的规矩,纯属给消费者加负担,是无效的!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了个事儿,3月15日这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想告诉大家法院是怎么护着咱们老百姓、帮大家讨公道的。在那个“鲁某诉某客栈服务合同纠纷案”里头,有个关键点:消费者刚订好房没多久就要取消,这时候老板如果说“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就扣全款”,这可不合理。法院要看客栈有没有亏多少、有没有影响再卖出去、双方谁错多一点,再定到底退多少钱。 这回案件是这样的:鲁某提前14天在网上给某客栈定了个“十一黄金周”的房间,付了1281元的全房款。订单页面上有一行小字写着“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结果鲁某买不到去的车票了,就在订好房2小时后申请退房并要退全款。客栈老板拿这“30分钟内不能退”的条款说事不给钱。鲁某把老板告上了法庭。 法院觉得那个格式条款不公平。客栈收了钱就算签了旅店合同。虽然网上显示了30分钟后不能退的提示,但这次鲁某是因为买不到车票才想退的。当时离入住还有14天呢,客栈完全有机会再把房间卖出去。如果死咬着条款不放,就让消费者吃亏了。最终法院判客栈退给鲁某1000元。 最高法的意思是说,现在旅游火了,大家都爱网上订房。老板们定这个“限时退订”就是为了提高成交率、少担风险。但这种做法也容易出纠纷。这次判决把条款内容、客栈的损失、能不能再卖房、谁的错算得清清楚楚才定的退款数,这对咱们消费者和老板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