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肖以荣律师从业近十年,日常帮老百姓维权的时候,发现大家常常有一种认知误区:以为把当官的撤职或者免职,事情就翻篇了。实际上,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今天,我来跟大家聊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帮大家彻底搞清楚“罢免、免职”跟“政务处分”之间的关系。 这个法条规定了一件事: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如果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简单来说,领导职务变动并不代表违法行为就被一笔勾销了。 你可以把领导职务变动看成是领导帽子没了,这只是个开始。监察机关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给这个人一个什么样的政务处分。这个法条的核心就是要打破“丢官=免罚”的误区,告诉大家职务变动不代表责任免除。 具体来说有四点: 一、无论你是被罢免、撤销、免去还是辞去领导职务,都不代表你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这些去职方式只是解除了领导职务而已。 二、监察机关有权利在职务变动的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他们不是必须这么做,但有权这么做。这就是灵活裁量的权力。 三、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并不取决于他有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即使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了,他还是公职人员,依然要遵守相关规范。之前的违法行为该怎么处理还是怎么处理。 四、这个法条堵住了一些单位想用“辞职”或者“免职”来逃避责任的漏洞。现在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追责了。 对于老百姓来说,了解这个法条能帮我们在维权时更有底气。具体怎么做呢? 第一点:盯住“免职后”的后续处理。如果举报的领导干部因为问题被免职了,别急着高兴或放下心来。一定要追问一下监察机关有没有介入调查、有没有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点:识别“以辞代罚”。如果发现被举报的人辞职后就没动静了、没有任何通报,这时候你可以依据这个法条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点:把这个法条写进举报材料里。你可以专门写一段说明情况:“涉案领导虽已被罢免/撤销/免去/辞去领导职务,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规定,其违法行为仍需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这样能清晰提醒办案机关注意。 第四点:监督处分执行情况。如果最终监察机关对其作出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了,你还要关注一下执行情况怎么样,确保真正落实到位。 最后我想说的是,维权需要依法进行才有效率。我们不能因为对方被撤职就放弃后续监督,也不能因为没及时处理就采取过激行为触犯法律。法律赋予了监察机关双轨处理权限,我们要相信他们会公正处置。 如果你发现违法领导干部被“一免了之”了、没有受到相应处分、觉得处理过轻也别慌。我是北京肖律师,愿意用专业知识帮你厘清法律边界、依法推进监督举报。 声明:取材网络、谨慎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