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叫胡建淼的老师,他现在是中央党校还有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最近有个人给他写了封信,问的是在行政处罚委托关系里,集体讨论到底该由谁来主持。 我想知道他对这个问题怎么回答的。胡老师讲啊,《行政处罚法》有个第57条第2款规定,要是情节复杂或者是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得搞个集体讨论来定夺。 那么问题来了,委托关系里谁来主持这集体讨论呢?是把权力给出去的行政机关,还是接手干事儿的那个组织?这个问题吧,胡老师也挺困惑的。他提到的《行政处罚法》第20条说的是,有了直接依据后,行政机关可以把权力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去实施处罚。这个和行政强制措施不一样,强制措施是不能委托出去的,《行政强制法》第17条就把这事给禁止了。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这委托关系里的集体讨论到底谁来弄?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没说清楚。不过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答疑实录里聊了这个话题。他们的观点是:既然是委托出去的行政处罚,那全过程肯定是受委托的组织去做的。不过要是行政机关自己来搞个集体讨论定夺也没问题。 为啥呢?因为行政机关把事情交出去了,就得监督着点儿,万一出了问题他们也得负责任。所以不管是交给受委托的组织去讨论决定,还是行政机关自己弄个集体讨论决定,都不算程序违法。 我看胡建淼老师对这个观点还挺赞同的。他觉得最高人民法院说的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