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以法治刚性守护湿地生态 《湿地保护条例》施行构筑绿色发展新格局

问题:湿地保护进入“精细治理”阶段,仍面临多重约束 湿地是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防洪调蓄的重要空间;济宁河流、湖泊、沼泽与人工湿地交织,湿地资源优势明显。但随着城市化推进、产业调整、岸线利用以及旅游需求增长,湿地保护面临“保护红线如何落地、利用边界如何界定、修复责任如何落实”等现实问题。尤其是济宁人工湿地占比较高、采煤塌陷区形成的新生湿地分布广,既带来生态修复机会,也对管理制度的统一和长期稳定提出更高要求。 原因:上位法框架完善后,地方需要细化规则与可操作抓手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继出台,湿地保护的制度框架日益清晰。对地方而言,更关键的是把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标准、程序和责任链条,补齐基层治理中职责交叉、监管空白、修复项目与后续管护衔接不畅等短板。济宁启动条例制定工作,经过调研论证、意见征集和审议批准,形成地方性法规,目的于用更细化的制度回应“资源优势突出、治理任务繁重”的实际需要。 影响:法治供给强化,将推动保护修复与发展方式同步升级 一是为湿地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提供刚性约束。条例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落实,有助于推动湿地保护从“靠项目推动”转向“常态化管理”。二是为协同治理提供制度支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可减少多头管理带来的标准不一、执法脱节等问题。三是为国际湿地城市建设提供更稳固的制度基础。济宁湿地资源集中,南四湖生态价值突出;条例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性,增强城市生态品牌影响力。 对策:以“红线+清单+修复+监督”构建可落地的治理闭环 围绕保护与发展的统筹,条例设置了几项关键抓手:其一,与国家规划和省级法规衔接,在重要湿地与一般湿地的利用活动上实行分类引导,既守住生态底线,也为合理利用留出空间。其二,强调产业优化与绿色转型,鼓励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科普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通过“合理利用促进保护”提升公众参与度,同时明确利用边界,防止以开发名义侵占湿地。其三,突出修复与管护并重。结合中央财政支持的黄河下游湿地(山东段)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项目经验,以制度安排推动修复工程与后续管护、监测评估衔接,提升治理连续性。其四,针对济宁实际,完善人工湿地和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的保护管理机制,推动实现从“形成湿地”到“管好湿地、用好湿地”的系统提升。 前景:从“有法可依”走向“依法善治”,关键在执行与协同 条例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落实。下一步,济宁湿地治理成效取决于三上:一是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区域和具体事项,形成可量化、可追溯的管理闭环;二是完善监测评估与执法衔接,推动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避免“边治理边破坏”;三是以湿地保护带动发展方式优化,在生态旅游、自然教育和社区共治中促进生态价值转化与公众共享。随着制度逐步落地,湿地治理将从单一修复走向“保护—修复—利用—监督”的综合治理,持续提升国际湿地城市建设质量。

湿地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被称为“地球之肾”。《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济宁湿地保护进入更规范、可执行的法治阶段。条例在承接国家和省级制度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济宁湿地类型和分布特点,更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管理机制、统筹保护与利用,为国际湿地城市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下一步——济宁将以条例实施为抓手——提升保护意识,完善治理手段,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湿地之美在更清晰的规则和更有效的执行中得到长期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