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封闭废弃矿洞被擅自开启,“盗采”与“危险作业”交织。 近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擅自启封封闭矿洞并实施矿石采挖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人员以寻找业务、清理废弃矿洞通道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未进行安全施工设计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组织机械设备进入已封闭的废弃矿洞,在洞壁实施回采并堆存磷矿石400余吨,直至被有关部门发现查处。涉及的专家认定,该行为已形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其中1人适用缓刑。 原因——逐利冲动叠加侥幸心理,合规意识与安全底线被刻意回避。 从作案动机看,洞内遗留的高品位磷矿石被当作“低成本、高收益”的机会,诱发了以“清理”之名行“采挖”之实的违规行为。废弃矿洞空间封闭、环境复杂,往往存在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缺氧窒息、冒顶塌方、突水等风险,必须严格准入并由专业力量处置。涉案人员明知矿洞已封闭、未获任何许可且缺乏安全设施——仍组织人员和机械入内作业——本质上是以侥幸规避制度、以私利触碰红线。不容忽视的是,危险作业罪强调“现实危险性”和“明知仍为之”,不以是否造成伤亡作为入罪前提,也表达出明确信号:安全生产不能等事故发生后才追责。 影响——安全风险外溢叠加资源破坏,治理成本与公共风险同步上升。 第一,安全生产风险突出。涉案矿洞为独头矿硐,出口单一,且缺乏通风、排水、支护等基本保障,一旦发生中毒窒息、冒顶塌方或机械故障,人员撤离困难,后果易被放大。第二,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受损。私挖盗采破坏矿体稳定结构,还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增加周边区域隐患,形成隐蔽的“二次风险”。第三,扰乱矿业秩序与市场公平。非法采挖获取矿石并伺机销售,挤压合规企业空间,削弱制度权威,形成不良示范。第四,社会治理成本上升。后续查处、封堵加固、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需要投入公共资源;一旦引发事故,救援和善后代价更为沉重。 对策——以“法治刚性+监管协同+源头治理”堵住废弃矿洞风险口。 一是强化废弃矿洞全链条管理。对历史遗留矿洞开展摸排建档,明确权属、责任主体和管护责任,分级分类采取封闭加固、监测预警、巡查管控等措施;对重点区域实施常态化巡检和技防布控,减少监管盲区。二是压实属地与行业监管责任。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以工程施工、清障清理等名义进入矿洞”的行为提高核查频次,发现苗头及时叫停、及时处置。三是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擅自启封、无证进入、组织设备作业等高风险环节依法从严查处,形成对“明知危险仍作业”的震慑,推动以案释法常态化。四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人员教育“双到位”。企业开展矿山相关作业应依法办理许可、编制施工方案、配齐安全设施并落实培训;个人和施工队伍也应明确“废弃矿洞不是无主之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进入或作业。五是完善举报与激励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形成群防群治合力。 前景——从“事后惩治”走向“事前预防”,以制度闭环守住安全底线。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监管趋严,司法对高危作业违法行为的前置追责意义更加凸显:对具有重大现实危险的行为及时追责,有助于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下一步,废弃矿洞治理应更注重数字化赋能和精细化管理,推动风险点位可视化、巡检处置闭环化,形成“封闭—监测—巡查—处置—追责”的全流程体系。同时,围绕矿产资源保护、生态修复与安全生产协同治理,推动政策、执法与司法同向发力,压缩私挖盗采的生存空间,确保资源开发利用在法治轨道和安全底线内运行。
本案判决再次表明,安全生产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底线,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红线。从非法启封矿洞到盗采矿石,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面上出于逐利,实质是对生命安全的忽视。法院判决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是对社会的提醒:侥幸心理往往伴随高风险,后果可能难以承受。唯有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才能更有效地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