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些会议通稿和宣传材料中,偶尔会出现“列席人员出席各代表团会议(常委会会议)”等表述。两者看起来只是措辞差别,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语境下,“出席”和“列席”对应不同的法律身份以及议事权责,混用容易引发误解。 原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两个概念已有明确界定。“出席”通常指依法具有会议成员身份的人参加会议,例如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代表团会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属于法定履职形式。与之相对应,“列席”是一项制度安排,主要用于保障审议质量、加强工作联系、接受监督。按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负责人依程序列席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必要时受邀的代表等,也可列席常委会会议。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依法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践中也通常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概念被混用,常见原因有两点:一是把“到会”笼统写成“出席”,缺少对制度性表述的区分;二是撰写、审核环节对规范用语把关不严,口语化表达被沿用下来。 影响:表述虽小,却可能带来多重影响。其一,容易模糊人大会议的主体结构和权力运行逻辑,使公众误以为列席人员与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具有同等会议身份和表决权,影响制度认知的准确性。其二,削弱法治传播的严谨性与权威性,也会降低政务信息的可检索性和可比性,不利于形成稳定统一的规范表达。其三,在跨地区、跨层级的会议报道中,概念不清还可能引发对程序合规性、监督关系等问题的误读,影响舆论对依法履职的客观判断。 对策:一上,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用语,把“身份—权限—程序”的对应关系写清楚。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用“出席”;依法或经决定参加会议的有关负责人、受邀人员,用“列席”。具体表述可写为“有关人员列席了××代表团会议(常委会会议)”,或直接写明“××、××等列席××代表团会议”。另一方面,建议在通稿撰写与审核流程中设置“规范用语清单”和“法律依据核对点”,把组织法、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常用条款纳入常备工具;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对人大制度术语的敏感度。对外发布前,可由熟悉人大制度工作的人员复核,避免“同义替换”造成制度性偏差。 前景: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不断推进,人大工作公开力度加大,会议报道的数量和传播范围也在扩大。规范使用“出席”“列席”等制度性术语,不只是文字细节,更关系到对国家政治制度的准确呈现。可以预期,随着政务表达和媒体采编规范化水平提升,涉及人大制度的报道将更严谨统一,有助于公众更准确理解权力机关运行规则,增强对法治秩序与民主程序的信任。
会议用语看似细节,实则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议事、规范程序,才能更好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优势,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夯实制度基础。这既是落实宪法精神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