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网信办出台新规 全面强化直播电商全链条监管责任

近年来,直播电商在促进消费、带动就业、拓展渠道等方面作用明显,但虚假营销、夸大功效、售后推诿、主体信息不实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影响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此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面向行业关键环节“建制度、明责任、强协同”,为直播电商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支撑。

一是直面“问题”,针对链条长、主体多、责任易被稀释的监管难点补齐制度短板。

直播电商涉及平台撮合、内容传播、交易履约等多重属性,既关乎网络交易秩序,也与互联网内容治理密切相关。

实践中,平台、直播间、主播、MCN之间分工复杂,出现违法违规时容易相互推诿;同时,流量机制对市场行为具有放大效应,少数违规主体借助流量快速扩散,形成“短期逐利、长期伤害”的负外部性。

《办法》以四类主体为监管抓手,意在将责任精准嵌入业务流程,推动“谁运营谁负责、谁带货谁担责、谁组织谁管理、谁提供服务谁尽责”。

二是分析“原因”,行业快速扩张与规则相对滞后叠加,导致“重增长轻合规”的风险累积。

一方面,直播电商竞争激烈,部分机构和主播过度依赖“话术刺激”“制造稀缺”等方式换取转化率,甚至触碰虚假宣传、误导性营销底线。

另一方面,选品链条中存在“上架快、审核弱、追责难”问题,一些经营者主体信息不实、注册地址难以联系,增加维权和执法成本。

再加上新技术应用扩散,数字人形象、合成视频等内容在直播中使用增多,若缺乏显著提示和责任界定,容易造成消费者认知混淆,放大信息不对称。

三是评估“影响”,制度落地将推动行业从“流量驱动”转向“规则与信用驱动”。

《办法》对平台经营者提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性要求,包括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对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管理、对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违法行为处置、风险识别处置、交易信息保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强调平台必须履行“把关者”与“守门人”责任。

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办法》明确公示信息、核验实际经营者与主播身份、实时管理互动内容、合规审核、明码标价等义务,同时划出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服务等红线。

对MCN机构,要求健全内控制度,规范招募、培训、使用和管理,并在商业合作与选品中履行必要核验义务。

上述要求有助于形成“平台治理—直播间管理—主播行为—机构约束”的责任闭环,提升可追溯性与合规确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将跨部门协作机制制度化,提出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联动,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机制,形成协同治理合力。

同时引入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流量治理”手段:经调查发现直播间、主播或MCN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平台的,平台需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

该举措抓住平台“关键变量”,有利于增强违法成本、压缩违规获利空间,推动治理从事后处罚向“及时止损、快速阻断传播”延伸。

四是提出“对策”,以重点环节治理回应行业多重痛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选品方面,《办法》进一步压实直播间运营者和MCN机构责任,要求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选品与营销用语审核,并要求交易与相关信息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MCN提供选品服务的,履行同等核验与保存义务。

这有助于从源头减少“三无产品”“伪劣商品”进入直播间,提升证据留存水平,为纠纷处置与监管执法提供支撑。

在商业广告认定方面,《办法》细化了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具体情形,例如有影响力的自然人推荐商品,或将带货内容录制剪辑成短视频切片后发布推销等,推动广告标识、合规审核等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减少“软性植入”“灰色推广”模糊地带,促进行业形成清晰边界。

在主体信息真实有效方面,《办法》对“商家失联”风险作出针对性安排:监管部门发现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直播间运营者或主播时,将通报平台,平台需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其更新真实信息;逾期未更新的,平台应采取处置措施。

该规定既压实平台的协助义务,也对“以虚假地址规避监管”形成制度约束,有助于提升交易安全与消费者维权效率。

在新技术治理方面,《办法》将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纳入监管,要求使用相关技术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时,直播间需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相关技术生成;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管理或使用该内容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明确提示义务和责任归属,既回应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型风险,也为合规创新保留空间,推动技术应用在透明、可控的轨道上发展。

五是展望“前景”,直播电商将进入更加重视合规与质量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随着规则进一步细化与执行力度提升,平台的治理能力、直播间的合规管理、MCN的内控水平、主播的职业规范将成为竞争“硬指标”。

对消费者而言,信息更透明、追责更顺畅,有望提升交易信心;对行业而言,短期可能出现合规成本上升、部分违规主体出清,但长期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环境,促使企业把资源更多投入到产品质量、服务能力与品牌建设中。

未来,随着协同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流量治理与信用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框架有望进一步成熟,推动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行业治理经验。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对新兴商业业态的科学监管态度。

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规范新技术应用,这一办法为直播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下一步的关键在于各相关部门、平台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认真贯彻落实,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营造诚信、安全、有序的直播电商生态,让这一新兴业态真正成为惠及消费者、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