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传统律学为何“熟悉又陌生” 公众认知中,中国古代法律常与“律令”“刑名”等概念相连;而以解释律文、梳理法理并服务审断为核心的“律学”,却长期主要停留在学术圈;律学并非只是历史知识:它既是对成文法规则的系统阐释,也是连接立法修订与司法裁判的一套专业方法。理解其形成背景、演进脉络以及晚清陕派律学兴起的原因,是重新把握中华法系内在运作逻辑的重要入口。 原因——从统一法律到经学融合,推动律学成形与成熟 研究显示,律学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产生与延续,与国家治理对统一法律、明确规则和稳定裁判尺度的长期需求密切对应的。 其一,秦代完成制度性奠基。统一后的国家治理强调“定律令、明法度”,并以官吏作为法律传播与执行主体,对“法律如何理解、名词如何界定、规则如何适用”提出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围绕法令释义、术语辨析与适用规则的专门研究逐渐出现,形成早期律学的基本形态。出土文献所见的问答式释法传统,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对统一解释与规范适用的现实需要。 其二,汉代实现学术化与体系化扩展。随着经学兴盛,法律解释逐步走向“经义—法理—规范”相互贯通的路径,推动律学从偏重技术层面的规则说明,发展为兼具价值论证与制度阐释的综合知识体系。同时,司法官员的实务经验与家学传承增强了律学的连续性与可操作性,形成“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学术传统。 其三,宋元明清延续并强化制度支撑。历代律典修订以及条例如细则的持续完善,使律学在“修法—释法—用法”的循环中不断获得新的问题意识与实践动力。尤其在明清时期,为化解适用分歧、统一裁判尺度,条例体系不断充实,推动律学研究更聚焦具体规则与裁判逻辑的统一,也为晚清律学群体的形成打下基础。 影响——晚清陕派律学的出现折射法制转型的张力 进入晚清,同治、光绪年间西方法律与制度理念加速输入,传统法制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一上,新型法学知识体系、司法机构改革与近代立法观念不断扩散;另一方面,既有律典体系仍承担主要治理功能,司法实践需要在“守旧”与“变法”之间找到可落地的解释框架与裁判依据。 在这一古今中西交汇的节点,清代最高司法机构刑部内外汇聚的法律人才,以地域与学脉等为纽带,逐步形成辨识度较强的律学群体,其中以陕派、豫派等较具代表性。陕派律学的崛起,既体现地方人才向中央司法系统的集中,也反映出制度转型压力下,传统律学通过更强调实务与可用性来回应现实挑战的趋向。其价值不在于“复古”,而在于凭借严密的文本解释、逻辑梳理与审断经验,尽可能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与可预期。 对策——把“学以致用”的传统方法转化为当代法治能力 业内人士认为,重新评估传统律学,尤其是陕派律学的意义,不在于简单复原历史,而在于从其方法与制度经验中提炼可转化的能力框架。 一是强化对成文法文本的精细解读训练。无论古今,成文法体系都需要统一理解与规范适用,应重视法律概念辨析、条文结构逻辑与裁判推理训练,避免“只学理论、不通规则”或“只讲结论、不讲论证”。 二是推动法律史与现实问题对接。传统律学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在于紧贴司法实践。当代研究可围绕裁判规则统一、解释方法选择、规范冲突协调等现实议题,将历史经验转化为可检验、可讨论的学术成果。 三是完善法治人才培养的“学术—实务”协同机制。传统律学家多在司法实践中成长,知识结构兼具理论与经验。当代可通过案例研习、实务课程、司法实习与跨学科训练等方式,促进法治人才形成稳健的解释能力与程序意识。 前景——从传统律学中寻找制度自信与创新路径 随着依法治国加快,社会对规则清晰、裁判统一、程序正当的需求持续提升。传统律学,尤其是晚清律学流派的研究,有望在三个方向释放更大价值:其一,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提供历史纵深与制度根脉;其二,为法律解释学与裁判方法论提供本土资源;其三,为法治文化传播提供更具说服力的叙事框架。可以预见,随着陕派律学等研究的深化,学界将深入加深对中华法系内在结构与现代转型路径的理解。
中国传统律学不仅记录了制度演进,也沉淀了独特的法律文化。陕派律学作为其中的重要分支,展现了中华法系在变革压力下的韧性与创造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重审律学的价值,不只是回望历史,更是为当下与未来提供方法与启示。正如闫晓君所言:“唯有扎根传统,方能面向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