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报网络商业诋毁典型案例 "柴怼怼"恶意抹黑企业案细节曝光

一、事件经过:以“打假”为名,行商业诋毁之实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商业诋毁与名誉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案件显示,自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网络平台账号“柴怼怼”,持续在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并直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存在“利润高达几十、几百倍”等情况,并以“假货”“撑不过几个月”等表述对该企业商品质量作出否定性定性。同时,柴某某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提出“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严重指控,言辞激烈且带有低俗内容。 调查显示,上述内容并非出于公益目的。柴某某在发布涉及的内容的同时,持续将平台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从中受益的温州、武汉两家公司。两家公司均从事珠宝首饰零售、制造及批发业务,与被诋毁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相关行为表明,其所谓“打假”更像是商业竞争的包装,实质是借舆论打压对手并为自身引流获利。 二、事实核查:监管部门与审计机构双重验证,指控不实 针对柴某某的指控,市场监管部门与专业审计机构分别开展独立核查。 2025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商品开展专项检查,结果显示该企业2025年1月至4月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被抽查商品进货手续齐全、台账完备;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证书有效。同年7月,某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对该企业进行专项审计,结果确认自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该企业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为18.08%,同样未超过20%。 两项核查结论相互印证,表明柴某某关于“暴利”“造假”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捏造并传播误导性信息。 三、司法认定:三项侵权成立,多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4月,该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0万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柴某某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于某某名誉权。法院指出,柴某某与被诋毁企业在玉石消费市场存在明确竞争关系,其发布虚假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其关联企业,意义在于明显商业利益驱动。相关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720万次,点赞、评论数量众多,已在网络形成广泛舆情,对企业商誉及负责人个人声誉造成实际损害,并引发玉石业务退货,对其他业态销售产生间接负面影响。 法院同时认定,账号实名注册人温某某、温州某公司及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账号将用于商业直播活动的情况下仍出借身份证件用于账号认证,为后续侵权提供基础;且在账号长期用于发布侵权内容期间未提出异议,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深层分析:网络“打假”乱象折射平台监管短板 本案不仅在于裁判结果,也反映出网络舆论生态中值得警惕的商业操控路径。 部分网络账号打着“消费者维权”“行业打假”的旗号,将流量变现与竞争打压捆绑在一起,利用公众对商业欺诈的警惕心理,夸大甚至捏造负面信息制造舆论压力,再借助热搜等传播效应完成引流转化。这类模式隐蔽、传播快、影响面广,对企业商誉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在短期修复。 从制度层面看,网络实名制在落实中仍有漏洞。本案中,账号实名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增加了侵权追溯与责任认定难度,也暴露出平台在账号管理与内容审核上的不足。如何在保障正常表达的同时遏制以“监督”为名的商业诋毁,是平台治理需要直面的课题。 五、前景展望:典型案例释放明确司法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纳入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具有明确的规范指引意义。其传递的信号清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以商业利益为驱动的恶意诋毁,无论冠以何种名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推进,商业诋毁与正当舆论监督的边界将更明确。对企业而言,依法维权是应对网络恶意攻击的重要途径;对平台而言,强化内容审核与账号管理是应尽责任;对公众而言,提高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同样关键。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也不应成为伤害他人、扰乱竞争的“通行证”。从典型案例释放的信号看,司法将依法规制恶意编造、借势扩散、链条化获利等行为。让事实成为依据、让规则真正落地、让责任形成闭环,才能在保护正当监督与维护合法权益之间建立更稳固的平衡,推动网络生态与市场秩序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