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里,原告什么时候拿出证据,还有拿什么,这事儿可重要了,得特别上心。一般来说,原告要么在开庭前就把证据交上去,要么在法院指定的那个时间点把证据清单交过去。当然了,如果有正儿八经的理由,比如原件还在外地没拿回来,或者得申请法院去调取,都能跟法院商量着把时间往后推一推,等法院批准了,到了法庭调查的时候再交也没问题。 不过要是到了时间还不交,或者随便编个理由不成立,那就被当成是主动放弃举证的权利了。而且如果一审的时候没理由没拿出来,等到了二审才把东西拿出来,法院一般也不认。立案的时候,原告还得给法院递上材料证明自己跟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系,证明自己是真的原告。 如果是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的案子,原告得先有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结果或者法院判决才行;要是告的是被告不作为的事儿,那就得把以前申请过履职的证明交上去,不然可能都立不了案。至于损害赔偿这块儿,原告得自己证明行政行为把自己害成什么样了。如果是因为被告那边的问题导致原告没法证明损失,比如把材料给销毁了,这就轮到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了。 另外一种情况是告被告没干该干的事儿。一般来说,原告得先把自己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拿出来。但要是那种本来就是被告该主动干的事——比如说维护公共安全这种——或者说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原告没法提交申请证据,那也就不用非要交了。 要是还得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话,得提前跟法院交个书面申请才行。而且证人去了法庭可不能在那儿旁听庭审旁听半天再出来作证,那可直接就没资格当证人了。原告只有把这些时间和要求都给守好了,才能稳稳地把自己的权益保住,也让案子能顺利往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