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考研:“确认之诉”

NO.040今天,咱们把民诉里的“确认之诉”给捡起来唠唠。2026年的考研战役打响,韬奋考研的“日积月累”照样按时陪你练手~从周一到周六,每天搞懂一个小知识点,把基础给筑牢了,攒够了力气,咱们才能稳稳上岸。 先闭上眼睛回忆一下,再对号入座看答案。确认之诉就是原告去找法院问:我主张的权利或者某种法律关系到底存不存在?要是原告想证明东西存在,那就是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是想证明不存在,就是消极的确认之诉。这种情况下的诉的利益叫做“确认利益”。咱们国家的法律虽然没在标准和方法上写得特别死,但按德日那边的规定和以前判的例子看,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能有确认利益。 第一条,确认的对象得靠谱。第一,这东西必须跟原告自己的法律关系挂上钩。说白了,原告只能挑自己口袋里的权利或关系来起诉,不能瞎掺合别人的事儿。平时多半是咱俩之间的纠纷,但碰上特殊情况,比如我把房子转租出去了,我(次承租人)也能直接拉着房东和前租客(承租人)一块告,让法院确认他俩租约还在。第二,这事必须跟现在的状况沾边。法院原则上只认眼前的法律关系。不过要是过去的老关系还能影响现在的日子,也能认账。比如爷爷的事实婚姻现在还在查着,那也是为了分家产(遗产范围确定)。第三,这必须得是实实在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法院只判有没有权、关系存不存在,光让你写个事实存在不存在不行。第四,得是积极地问法院要判决。 第二条,得真急着要法院的说法。只有这事儿能立马解决原告心里的疙瘩。 第三条,得没别的办法能摆平这事儿。也就是说原告找不到其他打官司的路走了。 至于效力嘛,法院的确认判决通常没啥强制执行力。不过有个例外情况:像特别程序处理的确认调解协议还有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法律说了是有执行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