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公司在财务报表编制和信息披露中存在多项不规范情形,涉及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司对参股合伙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大东方将这项投资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涉及的依据不充分。同时,公司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审慎性不足,未能对参股合伙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进行有效监督与识别,导致参股企业会计处理不当的问题未能及时暴露。
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影响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与投资者信心。监管出具警示函,不仅是对既有偏差的纠正,也是在推动上市公司回到“真实准确、审慎合规”的基本要求上。对企业而言,投资结构越复杂、层级安排越多,越需要以更透明的披露、更严格的核算和更有效的内控回应市场关切;把合规要求落实为治理能力,才能在规范经营中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