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无期徒刑彰显司法刚性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一起暴力犯罪案件。四名初中生原本的日常交往,因一个荒唐的念头走向悲剧。2024年12月30日,案件一审宣判,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差异化处置,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如何处理的更关注。案件起因看似细小。被告人张某得知被害人王某手机里有几百元零钱后,向同学李某提出杀害王某并平分钱款的想法。为实施计划,张某事先在塑料大棚内挖好坑。案发当天,张某将王某骗至大棚,与李某等人共同实施杀害。事后,张某从被害人手机中转出191元,并分给李某一半,同时指使马某销毁被害人手机卡。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13岁,该年龄因素使案件更受关注。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因未达法定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引发社会讨论。为回应司法实践需求,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有关规定,为处置此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修正案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调整,为应对低龄恶性犯罪提供了制度支撑。就本案而言,法院反映了依法惩处与教育矫治并重的思路。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张某提出杀人想法、纠集他人参与,并在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罪责最重。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在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法律框架下,属于最严厉的刑罚选择。被告人李某参与犯罪预谋并实施杀害,同属主犯,罪责次于张某,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对被告人马某,法院的处理更侧重惩教结合。经查,马某未参与预谋,也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案发后未分得赃款。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有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既明确否定其违法行为,也为其改正提供路径。这起案件具有现实警示意义:年龄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同样要承担相应后果。同时,司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被告人的行为作用和主观恶性程度分别处置,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

一纸判决回应的是个案,也提示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长期课题;让法律约束与教育矫治形成合力——既确保严重犯罪依法追责——也为误入歧途的孩子保留回归的可能。以个案为镜,家庭、学校、社会与司法各尽其责,把风险化解在早期、把悲剧止于发生之前,才是对逝去生命更负责任的告慰,也是对未成年人更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