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专利侵权 谴责原告恶意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诉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始于2025年7月,原告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声称被告侵权获利数千万元,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于去年9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的关键认定是:宇树科技的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断需要逐一对比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经过严格的技术对比分析,宇树科技的产品并未实现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评价。原告在一审被认定不构成侵权后,仍向法院请求先行判决被告赔偿8000万元。但在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原告又以书面方式将赔偿请求数额改为500元。这种前后不一的行为引起了法院的高度关注。 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精心算计、反复无常,真实意图在于规避高额诉讼费并向对方施压,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诉讼制度的严肃性。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行为予以谴责。 此判决很重要。首先,它再次明确了专利侵权的严格判断标准,强调被诉产品必须完全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才能构成侵权,这对维护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很重要。其次,它表明法院对诉讼诚信的重视,对滥用诉讼权利、反复无常的当事人行为进行了有力制约,有助于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秩序。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这一判决反映了我国司法机构在处理专利纠纷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但同时要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严格的侵权判断标准能够在保护创新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之间找到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在于激励创新、促进转化,而非成为不当竞争的工具。这份终审判决既在实体层面厘清了专利保护的边界,也在程序层面强调了诚信诉讼的底线,反映了以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护航创新发展的导向。唯有让权利主张回归证据与规则、让诉讼回归诚实与理性,才能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平之间实现更高质量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