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短缺、水环境压力与发展用水需求叠加,是当前不少地区面临的现实课题。
一方面,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已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地下水超采、河湖生态需水不足等问题仍有发生;另一方面,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推进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增多,使水资源供需矛盾更趋复杂。
如何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成为提升治理能力、夯实安全底座的重要抓手。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各地落实刚性约束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办法》强调考核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科学设置指标;坚持依法依规、精简高效,简化优化考核内容;坚持以考促干、注重实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年度考核机制,把水资源管理的“硬约束”转化为地方治理的“硬任务”,推动形成可衡量、可对账、可追责的闭环管理。
从原因看,水资源管理的难点既在“资源禀赋”也在“管理方式”。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均占有量偏低,部分地区长期依赖高耗水发展路径,节水意识与技术改造相对滞后。
同时,水资源保护、超载治理、监管执法等环节存在责任链条不够压实、跨区域协同不足等情况。
建立更严格、更加统一的考核制度,有助于把“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要求落到具体责任与具体措施上,推动各地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控”。
《办法》明确了考核重点,覆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保护和超载治理、水资源监管等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并将责任落实和改革创新情况纳入考核视野。
这一设置体现出“管总量、强效率、守底线、重生态”的综合取向:既看硬指标是否达成,也看制度执行和治理能力是否提升;既看节水增效,也看生态修复与风险防控,强调把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在承载能力范围内,让有限水资源更有效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在考核方式上,《办法》提出每年开展一次,主要程序包括自评、核查评分、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及公告等,并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值得关注的是,考核结果将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这意味着水资源管理不再是“业务部门的事”,而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治理能力与治理成效的重要维度,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党政同责”、强化“一把手”工程属性,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从影响看,制度实施将带来至少三方面的积极效应。
其一,推动发展方式加快转型。
通过考核倒逼,地方将更注重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升级,降低单位产出耗水强度。
其二,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改善。
考核将促使各地把生态用水与水环境治理统筹考虑,加大对河湖生态空间的保护修复力度,提升水生态系统稳定性。
其三,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对地下水超采、区域超载等突出问题实施更严格治理与监管,有助于提升水安全韧性,为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旱涝急转、供水波动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在对策层面,《办法》明确奖惩并举、整改问责贯通:对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表彰奖励中给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对考核中发现或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追责。
通过“激励—约束—纠偏”的组合拳,把政策导向转化为治理合力,促使地方在水资源管理上既能“算清账”也能“守住线”。
面向未来,随着各地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水资源治理将更强调系统性与前瞻性:一是更突出节水优先的刚性要求,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从行业扩展到全域、从单点突破走向体系提升;二是更强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和城乡一体治理;三是更注重以改革创新增强动能,在用水权、水价机制、非常规水利用等方面探索更有效的制度供给。
可以预期,随着考核闭环持续运转,水资源管理将更加精细化、法治化、现代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固的资源支撑与生态保障。
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这一制度安排将推动各地方政府牢固树立节水优先理念,以更加严格的制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守护好这一生命之源,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