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铁警查获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制品案 国家三级保护动物麂子腿被截获

2月7日晚,西乡车站及时发现并拦截一起隐蔽携带野生动物制品进站的违法行为。案件的查获源于安检人员对异常影像的敏锐判断,以及执法部门的迅速处置,也反映出铁路公安生态保护中的职责担当。事件发生在当日19时许。西乡车站安检职工对进站旅客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安检仪显示一只蛇皮袋影像异常,随即提高警惕。安检口民警对该蛇皮袋开包检查,发现袋内装有两只疑似野生动物肢体。为准确确认物种属性,民警第一时间联系西乡县林业局专业人员到场鉴别。经鉴定,两只动物肢体确认为麂子腿,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涉案旅客雷某,男,39岁,陕西镇巴人,持K257次列车西乡至汉中车票中转。其携带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应的法律规定。目前,西乡站派出所已依法将其移交西乡县林业局继续处理。 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触及多项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禁止食用及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相关野生动物;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交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上述条款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明确依据。 安康铁路公安处提醒广大公众,麂子、大鲵(俗称娃娃鱼)、野猪、野生蛇类、野生蛙类、野生鸟类等均属国家保护动物,猎捕、交易、食用均属违法。长期以来,部分地区仍存在“野味滋补”等误区,不仅违法,也会破坏生态平衡。 此次案件的查处,显示了铁路公安在维护生态安全上的积极作为。通过安检环节严格把关,阻断非法野生动物制品流通,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也提示主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协作和宣传引导,推动形成共同参与、共同守护的野生动物保护氛围。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的不只是某一物种的生存空间,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对违法携带、交易、食用行为依法查处——既是对生态风险的及时遏制——也是对法治权威的维护。摒弃“野味”陋习、尊重自然规律,从拒绝购买和食用做起,才能共同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