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甲公司给某保险公司投了安全生产责任险,李某某也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名字在保险名单里头。到了2021年12月,李某某工作时摔倒受了伤,跑去医院一看是右股骨颈骨折,还有髋部软组织挫伤和白细胞减少症这些毛病。出事以后,甲公司没主动赔钱,所以李某某按照保险条款还有《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说法,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可保险公司不肯赔,李某某就拿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当管辖地,把官司打到了甲公司住所地的法院。 保险公司觉得这案子不该这么判,他们认为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不是个实实在在的东西,不能叫保险标的物,所以不能按标的物所在地来管辖。他们觉得应该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去被告所在地也就是自己的住所地打官司。法院经过审理觉得,虽然保险合同的那个财产赔偿责任看着是无形的,可是负责掏钱的人还是具体的。因为被保险人是拿钱赔的人,所以他的住处就能看成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方磊记者写的这篇报道就讲了这个道理:以后大家要遇到类似的纠纷了,只要能把被保险人的住处当标的物所在地看,管辖法院的事就好办多了。以前大家老为这事儿争来争去闹了好多管辖权的矛盾。现在定了调子以后呢?对保险公司来说好处挺大的——省得来回跑法院应诉费神费力;对咱们消费者来说也更方便了——不管你们是在外地还是在本地买的险,只要愿意选本地的法院都能起诉。这就给咱们维护权利多了个路子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