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用不合格材料被判赔30% 法院判各打五十大板

先说这事发生在哪:汕头。龙湖区的长江公寓第 23 幢,原来是 1997 年的时候,由汕特建设公司出材料,达诚建筑公司来干活。这房子到 1999 年 1 月才完工,交付给业主。 结果到了 2003 年,业主开始发现问题,三层到五层的柱子裂了,钢筋也生锈了。后来广东省质监站一查,说是水泥不合格导致混凝土强度不够,还有盐水养护也把问题给弄大了。 后来汕特建设公司就把达诚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把活重新干一遍,还得赔给业主的退房款、装修费、搬迁费等等一大笔钱。 法院一审觉得这事挺复杂的。他们说是水泥不合格引起的钢筋断裂是起因,盐水养护是直接原因。监理单位没及时阻止,也有责任。所以最后判了个各打五十大板:汕特建设公司自己担 70% 的责任,达诚建筑公司承担 30%。 汕特建设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查了查觉得,之前的检测报告加上甲方自己承认用了不合格的材料,这就足够证明问题出在那了。至于业主的退房款这些费用,因为甲方没拿出实际支付的证明,所以也没支持。还有那个检测费也已经分摊了。最后高院还是维持原判。 法官就提醒大家一句: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对材料的把关都得小心点。甲方要是提供的材料不对头,乙方有权拒绝使用;乙方要是放着不合格的材料不管直接用了导致出问题,也得自己负责。在这种“甲方供材”的模式下,风险不会全让施工方担着;谁犯错了谁就按责任比例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