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村规民约违法案例 揭示基层治理法治短板

问题——村规民约“越界”,引发权利争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关注。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当地某村村民自治章程含有“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等规定。现实中,外来妇女与本村离异男性再婚后,因该条款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之外,进而产生多起诉讼争议。检察机关认为涉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向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条款进行整改。该案表明,村规民约一旦突破法治底线,不仅难以实现“自治有序”,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触发点。 原因——法律边界意识薄弱与程序运行不充分交织。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旨在引导村风民俗、维护乡村秩序、促进移风易俗。其合理之处在于通过共同约定形成“大家认可的规则”,提升基层治理的可预期性与执行力。然而,一些地方在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时,对“村规源于法律授权、不得与国法相抵触”的底线认识不足,容易出现以习惯代替法律、以集体利益之名行排斥之实的倾向。 同时,部分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存在程序缺陷:有的由少数人起草、讨论不充分;有的虽经表决通过,但对涉及村民基本权利的条款缺少充分论证与风险评估;还有的将治理诉求“简单化”为惩戒条款,甚至出现自设处罚、越权处置等内容。这些因素叠加,使得本应凝聚共识的自治规则,在具体执行中变成了制造对立的“硬杠杆”。 影响——侵蚀公平正义,增加基层治理成本。 从权利层面看,一些村规民约在婚姻家庭、妇女权益各上设置限制性门槛,容易与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平等保护等原则发生冲突,也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不得因婚姻状况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规定相悖。这类条款看似“管人管事”,实则可能对特定群体形成长期排除,损害群众获得感与安全感。 从财产权利层面看,个别村规民约以“集体利益”“统一管理”为由,强制流转土地、低价回收承包地,或规定“村民去世后承包地必须收回”等,容易触碰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边界,侵害农户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从治理效果看,违法或不当的村规民约往往导致矛盾纠纷增多,诉讼、信访等外部救济渠道被频繁启动,既消耗基层治理资源,也削弱村级组织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一旦群众形成“规则不公、执行随意”的印象,自治就可能失去社会基础,乡村治理反而陷入“越管越乱”的困境。 对策——把“合法性”作为硬约束,把“民主性”作为生命线。 依法治理要求村规民约首先“合规”。村规民约不是替代法律的“另立一套”,更不是以自治之名行越权之实。对涉及成员资格认定、分配权益、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权利义务条款,应坚持法律优先,明确不得设置歧视性、排斥性条件,避免将个人婚姻状况、户籍迁入等作为剥夺权益的依据。对以“拆除”“罚款”“收回”等方式直接限制或处分公民权利的内容,更要严格对照法律授权,防止基层组织突破职权边界。 程序规范同样关键。应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完善村规民约的起草、征求意见、讨论表决、公布备案等环节,确保全过程公开透明,保障村民充分表达与理性协商,避免少数人“代替多数人决定”。在普法层面,应通过常态化法治宣传,让村干部与村民深入明确“不得违法”是村规民约的红线,减少“按老规矩办”的惯性思维。 此外,应完善外部监督与专业支撑机制。基层司法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对制定程序是否完备、是否涉及村民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性别歧视或财产权侵害等进行精准“体检”。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依法纠偏,能够在源头上减少制度性纠纷,形成对基层自治规则的法治护航。 前景——在法治轨道上释放自治效能,推动乡村治理更公平更有序。 随着乡村振兴深化,集体经济发展、成员权益分配、土地资源配置等议题日益受到关注,村规民约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执行性将更具现实意义。未来,村规民约建设应从“强调管控”转向“强调权利与秩序并重”,从“重结果”转向“重程序与共识”,在合法合规基础上更好发挥教化引导、移风易俗、协同治理的功能。通过完善备案审查、强化普法培训、健全纠错机制,基层自治有望实现从经验治理向制度治理的升级,减少因规则失当引发的对立与诉累。

村规民约是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载体,其生命力在于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和民主精神的统一。只有坚守法治底线、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司法审查,才能使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推进基层自治、培育文明乡风的有力抓手,而不是沦为侵害村民权益的工具。这既是对法治原则的坚守,也是对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更是对广大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