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来聊聊最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的一个案子,叫王浩诉胡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浩在胡光的超市里总共买了同一款酒水,花了2960元。结果这人收到货以后,觉得做工太糙,看着像假货,就跑去举报了。后来经过生产厂家一鉴定,确实是个假冒商标的商品。 王浩就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依据,要把买东西的2960元退回来,还要胡光再赔他十倍的钱。这可是8880元呢。胡光在法庭上解释说,王浩买东西的时候全程都在录像,而且是短时间内反反复复买了很多,他根本不喝这酒,这就是典型的“知假买假”,就是想通过打官司来赚大钱,所以他拒绝十倍赔偿。 法院最后说了,买卖的合同肯定是成立的也合法,胡光卖假货那是违约了,货款肯定得退。但至于那个十倍的赔偿金嘛,法院就琢磨了一下。他们觉得王浩买东西全程录像、重复买又不喝,这就说明他心里清楚是假货还买,目的就是想告人家要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也有规定,买东西要是超出了生活需要太多的话,法院可以调整赔偿金的比例。 最后法院定了个三倍赔偿,也就是8880元。这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的。这样既罚了卖假货的商家,也没让那些专门为了赚钱的人占便宜。审案的法官还说了法律就是保护消费者的,不是鼓励大家为了钱去打官司的。 最近好多“职业打假人”就是这么干的,买一大堆问题商品去索赔,把维权变成了赚钱的生意。司法在这种事情上越来越有共识了:如果一个人买的东西明显超过自己家里的需要量、就是为了告人家要钱的话,就得好好查查他的动机对不对。 这次的判决就很好地说明了司法在保护消费者和维持市场秩序之间找到的平衡。法律既是保护消费者的盾牌也是规范市场的尺子。做生意的人要老实本分,买东西的人也不能太贪心太虚假。大家都各干各的事儿互相监督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