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其实分了两款

今天咱们聊聊纪法百科里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有这么一类行为,叫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这次咱们就来剖析一下这事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其实分了两款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款说的是,因为工作不负责,让手下人跑了,那是要给处分的。第二款讲的是,如果因为工作不负责,让手下人跑了或者走了,而且情况还挺严重,那也得给处分。 这个条款其实说的是在相关工作中没把自己该干的活干好或者干错了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有职务、管着人的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说这些干部可能不知道手下人要跑,是因为他们自己工作不负责,给了手下人逃跑的条件。 这也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干部工作不认真,手下人就有机会跑掉了。看实际情况的话,这种失职行为表现形式还挺多样的。有对要出国的人没好好审核的;有不应该派出去的人硬是派出去了的;该收回护照却没收回的;被骗或者疏忽给跑的人开证明的;带团出国的时候管得不严的;还有该把不靠谱的人从国外叫回来却没叫回来的等等。 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挺严重的,危害很大。所以组织还有干部一定要重视起来,把该管的管好,别让这种事再发生。(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